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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来源:红河人才网 阅读:3098 次 日期:2022-07-01 09: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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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将于2022年7月9日-10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7月9日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7月10日上午0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测试

现将本次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蒙自市、金平县及河口县,分别为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州农业学校、蒙自市一小、三小、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团结小学、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实验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山师华清中学、金平县第一中学及河口县城区小学等17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2、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在考试开始前90分钟起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和本人首场笔试考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点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要求执行),经工作人员查验并进行体温测量后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3、本次考试统一配备文具,考生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统一配备的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4、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权利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前查验试卷密封状况并签字。答题卡上印有诚信考试承诺,请考生认真阅读并在姓名处签名。

5、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严禁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9、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特别提示:1.本规则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2.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3.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4.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5.考生须仔细阅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http://www.ynylxf.cn/topicweb/ynskslygwy/index.html)、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s://hrss.yn.gov.cn/ynrsksw/Index.html)发布的《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严格遵守当地相关防疫要求,主动出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首场笔试考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点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要求执行),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准时进入考场,安全、有序参考(“云南健康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或不能按规定出示本人首场笔试考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

四、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一、考生须于考前14天持续开展自我健康监测,做好每日体温测量、症状监测并进行记录,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于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考点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要求执行)。

二、考生打印准考证前应仔细阅读《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和《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下载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三、疫情防控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除知悉本告知书疫情防控相关事项外,考生还应严格遵守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对来(返)红河州人员疫情防控等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调整》通告相关要求。新冠疫情防控风险地区划分由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时动态调整公开发布的最新名单为准(考生可密切关注“云南红河发布”公众号)。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属于A、B、C、D类地区来(返)红河州的考生,需提前抵达考点所在地,按分类管控要求完成相应的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结束后,由集中隔离点出具完成集中隔离的证明;居家隔离观察结束后,由入蒙后所在地社区出具完成居家隔离观察的证明。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参加考试。隔离观察期间不能参加考试。

(二)14天内有州内边境县旅居史的考生,考点选择在蒙自考点的考生必须持有到达目的地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再完成1次24小时内完成落地核酸检测。

考点选择在河口、金平的考生,考前已经在河口、金平的于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不在河口、金平的,需按照红河州出入3个边境县健康管理措施,进入时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时必须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生须于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除满足以上第三条(一)、(二)款规定外,参加考试时,所有考生需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试当天,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学校。进入考点学校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37.3℃)方可进入考点。

五、“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码”或“红码”,或者没有按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

六、需要完成管控的考生建议不参加考试或提前抵达考点所在地完成管控措施方可参加考试。

七、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考试:

(一)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重点人群(含入境人员);

(二)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

(三)其他不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

八、请考生注意加强个人防护。考试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或做好手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考点内,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试全程均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九、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十、对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出现身体状况异常,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考生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一律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十一、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十二、建议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进行为期14天的自我健康状况监测,14天内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或前往人员聚集场所。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考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以上疫情防控要求与《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2022年3月发布)不一致的,以本告知暨承诺书为准。

十四、考试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后续会根据云南省和红河州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云岭先锋网(http://www.ynylxf.cn/)及红河人才网(https://www.hhzrc.cn/)发布的有关本次考试的动态信息,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执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本人已认真阅读《云南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对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信息(证明)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信息有误或缺失,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保证遵守考试期间防疫各项规定,服从考点安排,遵守考纪,诚信考试。

五、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1、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2、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建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9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3、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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