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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2015年盐田区公开选拔区社会福利中心主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履职评价内容包括报名人员的“选拔资格条件”、“获奖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及“适岗能力”五个项目,满分40分。
第三条“选拔资格条件”项目满分2分,报名人员符合所报名参加公开选拔职位有关资格条件的,计2分。
第四条“获奖情况”项目满分5分,计分办法为:
(一)按近十年来个人或单位获最高级别奖项(不含论文、调研课题和科研成果获奖)一次记分,不累计记分。
(二)个人获国家级奖励的,计5分;获省部级奖励的,计4分;获市级奖励的,计3分;获区(新区)、市直单位奖励的,计2分;获区直部门、街道等基层单位奖励的,计1分。
(三)所在单位获得奖励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计分标准×权重计算加分。权重设定主要根据工作的相关度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单位获得综合性奖励,担任获奖单位主要领导的,权重为80%;担任单位班子成员的,权重为60%。
2、单位获得专项奖励,担任获奖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权重为70%;担任内设(下属)主要相关业务部门(处室)主要领导的,权重为80%;内设(下属)相关业务部门(处室)其他有关负责同志,权重为60%。
第五条学习经历(满分3分)。计算方法为:全日制大专学历1分;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在职硕士或在职研究生学历计2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或在职博士研究生计3分。
第六条“工作经历”项目满分10分,分为三个子项:
(一)任职年限(满分3分)。计算方法为:任现级非领导职务满五年的,计1分;任现级领导职务满五年,或任现级非领导职务满八年的,计2分;任现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计3分。
(二)基层工作经历(满分3分)。计算方法为:有基层工作经历满一年的(包括区级以下机关工作经历,企业、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工作经历,部队团级以下工作经历),计1分;有基层工作经历满三年,或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实职或7级以上管理岗位、国有企业成员中层满五年的,计2分;有基层工作经历满五年,且担任过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实职或7级以上领导岗位或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满一年的,计3分。
(三)多岗位经历(满分4分)。计算方法为:具有同级两个职位以上(包括非领导职务)经历的,计1分;具有同级两个领导职位经历的,计2分;具有同级三个领导职位以上经历的,计4分。
第七条:“适岗能力”项目满分20分,分为两个子项: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满分5分)。计算方法为: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直接担任过专职安全管理职位的,计5分;担任过安全工作分管领导的,计3分;未担任过安全管理职位的,计1分。
(二)综合决策能力(满分15分)。计算方法为:担任过区机关单位正科级实职满3年、区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主要领导成员满1年的,计15分;担任过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计10分;未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计5分。
第八条履职评价程序为:
(一)报名人员填写《报名人员履职评价评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初审;
(三)区民政局审核;
(四)区民政局向报名人员反馈履职评价审核情况,报名人员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提请复核;
(五)区民政局审定。
第九条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如实负责地填报《报名人员履职评价评分表》及有关材料,如有虚报、漏报、迟报情况的,将视情况取消其选拔资格或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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