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网 阅读:2200 次 日期:2015-04-07 1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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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176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13〕13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三级教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试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小中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评审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县(市、区)公务员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初级教师。其中小学高级教师视申报人数情况,再决定是否由县(市、区)评审。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20号)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福建省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比例组织竞争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按规定程序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福建省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等材料要在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申报材料,县(市、区)所属学校(单位)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初审并公示后,集中送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预审并开具评审委托书,集中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审核;市属学校(单位)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初审并公示后开具委托评审书,集中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审核。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呈报。

第十三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再进行“代表作”网络检索和水平鉴定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三)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告知呈报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在当地教育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职改部门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批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评审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代写、抄袭论文等,取消申报人员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用人单位审查不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导致产生问题和出现不良影响的,追究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属于公办单位的参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取消3年参评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属于其他单位的参评人员,取消3年参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今后不予采信。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收件预审责任制,对参评材料审核工作“谁审查谁负责”。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评委会成员和专业组成员,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察,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前,可暂按不超过退出岗位数的二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六条 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及省、市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根据职能对应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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