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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5年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何理解和计算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来源: 阅读:626 次 日期:2015-04-07 13: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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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和计算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要减去在这段时间内考生参加全日制在校就学期间的时间。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没有再参加全日制在校学习的考生,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具体计算如下:

1.大专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2.本科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4.硕士学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5.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文件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因此,参加2015年考试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因此,全日制在校生就学期间的时间要除去。

(四)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因此,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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