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海市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责任主体调整的通知
来源:北海人才网 阅读:694 次 日期:2015-04-10 13: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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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及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

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责任主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关于变更及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及调整证书管理责任主体

(一)考试类会计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责任主体变更为北海市财政局,具体责任单位为:北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035692,地址: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9号北海市财政局附楼一楼。

(二)考试类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责任主体变更为北海市卫计委,具体责任单位为:北海市医学考试中心。联系电话:3087260或3036637,地址: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0号原北海市卫生局办公区一楼。

(三)除会计、卫生系列的其他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的管理主体,调整为北海市人事考试办。联系电话:3219295。地址:北海市深圳路49号北海市人社局大院南楼二楼。

自2015年4月1日起,由变更及调整后的证书管理责任主体或具体责任单位承办相应业务。

二、有关工作要求

2014年前(含2014年)通过会计、卫生中初级资格考试未提交办证材料的人员,请务必于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星期工作日内,填报《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2份及近期彩色白底免冠工作照(1张2寸,2张1寸),及时提交到以上相应证书具体责任单位办理证书。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桂人社发〔2015〕5号文件规定办理。如自治区有新规定,则按自治区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北海市职改办

2015年4月10日

附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温馨提示: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doc》来源于北海市职改办,最近更新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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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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