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医科大学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来源:福建医科大学 阅读:1178 次 日期:2015-04-11 09: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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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是指学校面向社会通过考试(含面试)、考核等办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

(一)公开招聘校本部学生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学校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和考核的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接受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

(二)公开招聘校本部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处组织、学院(部)具体实施,并接受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人事处的监督指导。

(三)各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计划和方案报经学校同意后由各医院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人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招聘计划的制定和招聘方案发布

第五条 校本部和各附属医院招聘计划人数必须在省委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制定。校本部各单位、部门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须在单位人员编制内拟定,超编单位不得招聘人员。

第六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校本部各单位、部门和各附属医院应在每年10月前,制订补充工作人员计划上报校人事处。

第七条 补充工作人员计划应根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内容包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数、现有人数、空编(空缺岗位)数、招聘岗位及人数、学历学位及专业要求等岗位所需要的条件。

第八条 校人事处在省委编办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依据各单位、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对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研究。

第九条 校人事处依据学校研究通过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上报省人社厅审批。

第十条 招聘方案报省人社厅审批后,在省人事人才网、学校校园网及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发布时间应不少于15天。

第十一条 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各单位、部门不得变更、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变更的,应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经省人社厅审批后,相应顺延发布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并在招聘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登入学校校园网主页或附属医院网站进入《网上招聘系统》,全面、准确地填写相关报名信息后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网上报名申请提交后,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各学院(部)、附属医院和校人事处分别受理所负责岗位应聘人员的申请,并对照招聘方案和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

第十七条 校本部招聘岗位资格审查结果由校人事处在学校校园网主页统一发布,各附属医院招聘岗位资格审查结果由医院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为硕士及以下学历人员必须参加笔试和面试。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以及经省人社厅审批同意的特殊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第十九条 符合岗位条件、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考试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进行。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方式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评(试讲)等多种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技能测评(试讲)成绩均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一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不足3:1的,应顺延招聘方案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向省人社厅报批后相应减少招聘人数;如急需招聘人员的,报经省人社厅同意,也可开考。

第二十二条 校本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与考核原则上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岗位、实验技术岗位的命题专家由各学院(部)选派,采取入闱命题等形式组织进行。其他岗位的试题命制工作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也可委托省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应试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之比3:1确定技能测评(试讲)和面试人选;比例不足3: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可以进行技能测评或试讲。技能测评(试讲)的时间、内容由各学院(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评委应由3至5人组成,成员包括各学院(部)有关人员、专家和其他单位(部门)专家组成。

技能测评(试讲)结束后,应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宣布成绩。

第二十六条 面试一般采取集中面试的方式进行,合格线为70分。

面试小组应由5至9人组成,成员包括学校选派的考官、各学院(部)、附属医院有关人员和专家等,招聘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数的1/3。

面试结束后,应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宣布成绩。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综合成绩按笔试、技能测评(试讲)和面试成绩的折算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先。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主要围绕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进行,主要形式包括审查应聘材料、考核工作小组与应聘人员面谈、技能考核和调查了解等。

第二十九条 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岗位,可由各学院(部)、附属医院组织考核。校本部确定为拟聘人选的,由各学院(部)填写《福建医科大学考核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后报校人事处审核。

第五章 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三十条 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考核结果,根据参加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1:1确定体检人数。校人事处安排参加体检人员到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拟聘人选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岗位从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束后,校人事处要及时向学校汇报招聘工作情况,学校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选在省人事人才网或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确定为聘用人员。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校人事处及时向省人社厅、省委编办办理聘用核准和核编手续,确立人事关系。

第三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从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新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校内各单位、部门应立即向校人事处报告,校人事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正式到岗工作后,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聘方案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有歧视性、倾向性或指向性等方面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刁难其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 招聘方案、考试通知、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分数统计和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查对,销毁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应聘人员与各学院(部)、附属医院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工作,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参加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校人事处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要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各学院(部)、附属医院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校人事部门、各学院(部)、附属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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