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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招〔2015〕16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
学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5〕4号)的要求,为确保2015年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分别由招生院校编制,经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于6月中旬统一在安徽招生考试网(www.ahzsks.cn)上公布。
二、报考条件
1.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条件
我省列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共20个,名单见附件一),具有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的考生,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高考成绩达到报考院校所在批次线下20分以内。
2.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条件
我省列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连片地区县(共35个,名单见附件二),具有农村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参加报考高校(高校名单见附件四)考核取得入选资格,高考成绩达到报考院校所在批次线。
3. 报考地方专项计划条件
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一批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
三、高校专项计划报名办法
4月15日至5月5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登录阳光高考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zzbm/)填写、提交报名申请信息。经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安徽招生考试网和各级教育招生机构及中学公示。
高考后、高考成绩公布前,高校对考生进行考核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等信息,同时在高校招生网站和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四、志愿设置及填报办法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志愿单独填报,均设置4个院校平行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高校专项计划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高校专项计划志愿与自主招生志愿同批填报。
通过高校专项计划考核的考生,或符合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持《志愿预填表》于6月26-27日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志愿填报点上网填报志愿。填报完毕核对无误提交后由志愿填报点管理人员打印《志愿信息确认表》,由考生本人及信息确认经办人双方签字确认。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确认和由他人代为签字确认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考生应仔细阅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充分了解院校对性别、身体条件等要求。若招生院校有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或政审的要求(如公安类院校),达到面试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招生院校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前往参加面试。面试、政审不合格或未参加面试、政审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资格复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名单于5月6日下发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
考生报名信息要在已经进行的报名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由各相关市、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工作不得下放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复审依据为考生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学籍表中相关项目。资格复审完毕后,应以报名点为单位,将考生的考生类别、户籍地、连续三年高中学籍地、实际就读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等信息在报名点和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进行两级公示,并公布各级举报电话(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51-63609561,举报信箱:jiancha@ahedu.gov.cn)。公示一周后,将考生类别(城镇、农村)、户籍地、学籍地填报有误的考生信息由各相关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形成信息更正数据库,各市汇总并校验无误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进行信息更正。
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名单在志愿填报后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六、录取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专项计划实行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省考试院按照招生院校专项计划100%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计划未完成可实行多轮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分录取,降分最大幅度为20分,高校专项计划不降分。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做好专项计划实施工作。
实施专项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贫困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励学生毕业后回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考试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
2.加强资格审查,确保考生信息真实准确。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支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务必指派专人负责考生报考资格复审和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确保志愿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各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为考生资格复审的第一责任人,复审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谁审核,谁负责。
各地必须结合资格复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梳理报名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应措施,杜绝出现类似的问题。
3.加大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各地必须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4. 严查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农村地区和中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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