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2015年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来源: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政府 阅读:1120 次 日期:2015-04-20 13: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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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五、报名时间

2015年4月14日至4月24日。

六、选任名额及报名地点

本次共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220名,报名地点为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具体选任名额及报名地点详见附件《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及报名联系表》。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新闻媒体、重庆市司法局门户网站(www.cqsfj.gov.cn)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

报名时须提交:

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4.《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表》或《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自荐表》一式2份;

5.无犯罪记录证明。

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愿意继续留任的,需填报《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上述表格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重庆市司法局门户网站(www.cqsfj.gov.cn)自行下载。

(三)资格审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市司法局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确定拟任人选

市司法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确定拟任人选时,遵循以下原则:

1.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增人民监督员的三分之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3.拟任人选中应有女性、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人员。

(五)社会公示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通过重庆市司法局门户网站(www.cqsfj.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选任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重庆市司法局门户网站(www.cqsfj.gov.cn)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司法局法制处67086065 67086066。

重庆市司法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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