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网 阅读:1178 次 日期:2015-04-20 16: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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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各自治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

现将《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依据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和科目

高考是国家级统一考试。我省采取“3+x”考试方式(“3”为语文、数学、外语,“x”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我省使用教育部统一试题,新课标方案。考试科目和分值如下:

文史类 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合卷)。

理工类 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合卷)。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对口高职 由本省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各为150分。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中职(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如专业考试未合格,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民考民”分藏汉双语、蒙文两类。两类考生的民族汉考(MHK)由教育部命题、制卷、评卷,满分为150分。

藏汉双语考生的数学、综合科目提供藏、汉文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选择用藏文或汉文答题;藏语文由本省命制,满分为150分,用藏文答题。

蒙文考生除外语、民族汉考(MHK三级)外,其余科目为全蒙文试题,用蒙文答题。

二、考区 考点 考场

高考以考区为单位。考区设在州、县(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全省共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市6个(乐都区,平安、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格尔木市,都兰、乌兰县,大柴旦、茫崖行委)。

考区根据考生数量可设若干考点。考点须设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要求建设的中学等办学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办批准。

考场全部布置在标准化教室,保证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确保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在考试全程正常使用。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考场由省上统一编排,每考场30人;座位设置为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厘米以上,按7+8+7+8或5×6格式排列,“W”形分布,考场前门第一个座位为1号。省招办负责打印《准考证》、分考场考生信息对照单、考场编排表、考生座位桌签。

每个考点还要增设1-2个备用考场。

三、考生

考生是高考的主体。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在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一)考区招办和考生所在学校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招生录取等主要阶段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对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诚信教育由所在中学负责,对往届高中毕业生、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的诚信教育由考区招办负责。

高考前,对考生重点进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诚信考试,杜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

(二)《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公章并塑封后生效。考生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文化课、专业考试或者特殊类院校的生源选拔。

丢失《准考证》的考生,由考区招办出具证明,由省招办补发;丢失《身份证》的,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办,补办不及的,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考生与其户籍库电子照片核对,出具户籍证明(证明上要粘贴考生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在进考场前忘带《准考证》或《身份证》的,经与准考证存根核对是本考点(场)考生时,先安排入场考试,再通知家长在考试结束前送达考场,确认身份无疑后答卷方可有效。

准考证号码共9位数,各位数字含义分别为:

第1位:考试类型(1-普通类考生 4-体育类 6-艺术类 9-对口高职、单考单招)

第2位:考生分类(0-汉族考生 1-少数民族 2-藏文 3-蒙文)

第3-4位:考区代码

第5-7位:考场号(文科 101-499、理科 501-899、对口高职 901-999)

第8-9位:考生座次号(01-30)

(三)已被高校确定正式录取的保送生、单考单招生(不含自主招生),不编排考场、不发《准考证》、不得参加高考。

考生高考前熟悉考场时,只准到达考场门口,不准进入考场。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因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未能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的考生,由考区招办在第一时间向省招办报告,经同意后可安排在备用考场、启用备用试卷予以考试,考试结束后向省招办专报。

考试时,原则上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如腹泻等)须离开考场的,由1名与考生同性别流动监考员全程陪同,其活动必须在监考员的视线掌控中,严防考生借机与他人接触或传递信息。同一考场不能同时批准两名考生同行如厕。

每科开考正常后,监考员对照考生本人与其座位桌签、《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做核对,严防冒考或替考。

(四)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违纪、作弊、扰乱秩序等),由监考员做好详细记录,由考点负责事实认定(主考和2名监考员签名),由考区招办报省招办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考试组织管理

按照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的考试原则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招委会是本辖区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以及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升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

(一)成立考区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公安、保密、纪检监察、无委办、工商、电力、城建、环保、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等与考试管理工作相关联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考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招委会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考区高考具体实施、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做好协调工作。

招委会、考区委员会要加强在统筹协调、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完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问题报告制、过程督察制和追究问责制。

(二)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考点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职能工作组。

(三)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岗有所责、责有所究的招考工作治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目标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规程,落实工作责任。高考前,省招委会主任与市、州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市、州招考委员会主任与所辖考区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考区招委会主任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考点主考签订目标责任书;考区招办、考点主考与所有考务(监考)人员签订责任书。

(四)明确四个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即: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升级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考区委员会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考区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考区招办负责,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试实施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根据招考工作岗位职责和对每个人的分工要求,逐级、分别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招考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岗到人。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任分解、督促责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六)通过多种形式,提醒考生做好应考的各项准备,使他们熟知《考场规则》,仔细核实确认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携带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必备考试用具,提前到达考点;注意休息和饮食卫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交通预报,合理安排考试用车出行时间和路线,注意行车交通安全。

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人性化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和特殊服务。

(七)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公布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为了给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考试、学习、休息环境,要严格做好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一)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考试外部环境。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开展诚信考试专项宣传教育和考试工作设施设备专项检查。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

(二)严密巡逻管控,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公安机关要在高考前夕和高考期间,组织警力深入各考点、考生集中食宿地和考点周边地区,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考试期间派出专门警力加强考点周边交通疏导和治安巡逻,维护考点周边良好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高考期间,考点周边道路禁止车辆通行或禁止汽车鸣笛,确保考试不受任何噪音干扰。对于高考前夕需要加急办理身份证的考生要优先受理、优先制发。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快速研判机制,全面掌握影响高考和考生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确保高考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严格噪音控制,确保考试不受干扰。各级招委会协调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组建巡查小组,对考区所在地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农贸市场、夜市、广场等场所展开突击检查,特别是对考点周边的噪声源实行重点监控,强制关停。高考考点周边在建工程结合工程特点,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高考期间(6月7日8时至9日18时)禁止施工作业,禁止广播推销或播放音乐。对有可能影响考生的各类噪声、投诉要及时办理,第一时间派专人到场查处。

(四)加强对考生集中食宿场所的饮食卫生检查,防止过期、变质、有害、有毒饮食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造成伤害,严防不法分子蓄意投毒等破坏事件的发生。

六、考务人员选聘培训考核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员,每5 个考场安排1 名流动监考员。监考员要实行轮换和交叉监考制度。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教育行政部门可对高中教师开展集中封闭培训。同一考场监考教师应来自不同的学校。

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和考点主考选聘。严格执行《选聘条件》,兼顾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男女搭配,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二)加强对涉考人员的逐级全覆盖式教育培训。结合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考务操作规程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考风考纪监管等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

(三)考区(点)要及时更新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记录被选聘考务人员的信息,签订责任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四)巡视员、监督员

各级招委会、教育考试机构选派督考员、巡视员、纪检员,监督、检查辖区或同级考区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同级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考点监控工作,对整个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填写监督记录。

省招委会从省属高校、教育厅机关、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强化对考务管理薄弱考区的督促与指导。省招委会成员、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开展联点巡查工作。

市、州招考委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考点2人以上),也可以向辖区考区派遣监考员。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纪检员向同级招委会、教育局、纪检委汇报巡视、监督监察情况。

七、考试安全防范

各级招委会和各相关单位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考场、考试绝对安全,确保高考平稳实施。

(一)成立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中学校、公安(武警)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考安全保卫组,把确保高考安全纳入到当地反恐维稳总体工作中加以部署,加大考场及周边的安全保卫力量,严密防范考场周边可疑动向,及时化解和处置突发情况及问题。

高考安全保卫组在考试实施期间全部到岗,随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在考点及考生集中食宿地增派警力,扩大警戒区域,施划警戒标志,在警戒线外增设缓冲地带。考点警戒线内禁止社会车辆停放,缓冲地带社会车辆即停即走。每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点安排专人对所有考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封闭考场到下一考试科目开考前。考试期间,禁止任何无证人员进入考点,非考试时间要安排巡逻人员加强检查。

各地要在考前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无死角、无盲点。重点加强对考点及考生集中食宿场所安全设施、应急疏散通道等涉考重点场所设施检查。明确落实考试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精心部署,严厉打击各种针对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招考机构和考点学校成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和紧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遇到突发事件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二)在注重试卷安全保密和考场安全管理的同时,高度关注各种不稳定因素对高考平稳实施可能造成的潜在威胁或影响。针对高考考场外围管理难度大且考生自身防范能力较弱的特点,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涉考重点场所、部位,包括考生集中食宿场所、考点、考场、消防通道、应急避险场所等进行严格细致的专项检查,排除隐患。

(三)强化考前、考中安全防范:

考点主考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

1. 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或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利用安检门等专门设备,对进入考点的工作人员、考生进行扫描检查和危险品、违禁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违禁物品(照相、摄像、扫描设备和涂改液、修正带等)、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严防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2. 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在考室门口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做扫描检测,确认考生没有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后方可准许进入考场。

3. 考试中,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考点内实施无线电作弊信号监测、监听和压制;在考场内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每考场1-2台),外语科目在听力考试结束后再开通。在安装并打开屏蔽器前,要特别注意对应好天线接口、拧紧天线。每科考试结束后,要立即关闭所有屏蔽器,避免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造成的干扰;监考教师利用电子狗探测考场内是否有可疑信号,对异常情况做重点观察,对携带、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八、试卷安全管理

试卷运送、分发、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全过程各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执行。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办,省招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一)考区到省招办领取试卷时,由招办主任亲自带队、持介绍信(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身份、车牌号码等内容)、3人以上(含公安1名,着警服)按时领送。

(二)试卷分发要当面点清,严格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由分发人、接收人当面清点并详细记录交接的科类、数量、时间、地点等,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各负其责。

(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试卷在保密室存放期间,值班、巡逻人员不得少于4人(含公安或武警)。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考试当天中午确需在考点存放、保管的,需报经省招办批准,考点必须设立有监控设施的合格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考区招办干部在内的人员值守。

(四)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个人擅自接触试卷、处理试卷包装等。

(五)考试期间,严格按照规定启用备用试卷(卡),拆封全过程须由考点主考、副主考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由省招办负责回收、清点。

九、试卷运送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试卷运送和考试专用车辆安全。制订严格的考试用车管理规定,选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仔细,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司机,并指定专人负责专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考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修,车载安全设施必须完整,证件手续齐全。考试用车严禁超载,严禁搭载无关人员与物品,对试卷运送人员携带的液态物品进行检查,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一)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试卷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填写情况登记表。

(二)严格执行试卷运途报告、长途驾驶员接替换休制度。路途较近的考区(2小时之内)在试卷到达保密室、清点装箱完毕后向省招办报告;路途较远的考区,押运人员必须每两小时向省招办电话报告一次所处位置等情况。

试卷上车后,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必须持续不间断到达目的地,人、卷、车不分离,不准在中途停留休息,更不准住宿;押运人员在车上就餐,并提前做好随车饮食准备。因交通限速,行程较远、时间较长的考区,原则上要求配备两名司机轮换驾驶,或者安排一名司机在中途等待接替,坚决禁止司机疲劳驾驶,确保车辆、试卷、人员的绝对安全。

(三)试卷从保密室到考点的运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考务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委、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试卷从考务室到考场之间的运送,必须设置封闭式专用通道(拉隔离线或用涂料标线),由同考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通过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考场,且将全程锁定在视频监控或管理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五)考试结束答卷回送时,仍然按考前试卷运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

十、涉考(密)人员监督管理

细化和明确重点岗位的职责,采取一岗多控、人技联防等措施,加强对涉考(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试卷流转过程的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进行,做到无缝对接。

(一)凡是与当次高考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相关联的人员(含试卷押运、监考、考务人员、考生)都属于涉考(密)人员。涉考(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招生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过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教育行政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试卷运行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并与考区招办负责人、考点主考共同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考前警示教育,抓好本单位回避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涉考(密)人员的责任。层层、人人签订责任书,政府对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点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点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逐层签订责任书。涉考(密)人员逐一签订安全保密保证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强化涉考(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负责、不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实行回放查看、报告制度。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必须由纪检监察、招考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监控录像由纪检监察部门即时回放并填写《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试卷整理人员必须进行违禁物品检查,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保密室监控录像每隔6小时进行回放查看(每天4次:0点、6点、12点、18点);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做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各种视频监控资料不得由任务执行者回放、审看。试卷管理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严禁涉考(密)人员工作期间饮酒。

十一、考风考纪管理

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井然有序。在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的基础上,强化技术防范,人防、技防、物防并举,严防、严管、严打并重。严查、严控违禁物品、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查替考、冒名考试等行为;严防群体性违规事件发生。

(二)加大对个别考风考纪薄弱地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力度,采取增派巡视员和考务管理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并提前进驻等措施,切实加强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自行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须走出考场或报告有关考务事项的,监考员要走近并面对视频监控镜头举手或向楼道值班人员招手示意,视频监控员或楼道值班人员立即向考务管理人员报告,即刻派遣流动监考员接替或转报反映的问题。

(三)开展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发现有害信息及时上报。

(四)考前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十二、视频巡查和监控

考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建立和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考试期间,省、市州、考区、考点都要启动考务指挥平台和标准化考场联调系统,实施视频监控和巡查。组成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视频监控组(4-6人)。各考点视频监控组在学校主控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对试卷运行全过程及各考场考试情况从考生进场、试卷发放、考试、考生离场、答卷回收等时段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并录像。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

视频监控室内必须有1部固定电话,由视频监控组专人负责接听将上级监控部门发现、指出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

(一)考前,系统管理员做好考务管理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管理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记录。每天的考试全部结束以后,系统管理员对当天的监控录像做一次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二)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各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系统管理员、视频监考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三)考试全部结束后,对录像资料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级核查、逐级把关、逐级负责。6月16日前考区将录像资料按科目、考场分类存储,报管辖区市、州招考办(青海油田交省考试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做好回放审查和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十三、可疑信号监测和压制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部际联席会议部门分工职责,高考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及周边电磁环境实施监测、监听,掌握无线电频率台站信息数据,查找、研判无线电作弊信号源并进行检测、压制和阻断。

高考前,省、市、州招考办协调本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向管辖区考区派遣流动监测车和技术人员。

十四、司铃控制 考试情况报告

(一)每科开考前,由考点按规定统一发布时间,监考员在考场予以核对时间。

每科开考前、考试结束前两个时段,考点必须安排1名副主考在司铃控制室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要逐级、真实、准确、及时报告高考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是:市、州招考办负责向省招办报告所辖考区的考试情况,即:每考完一科报一次(外语听力考试结束后15分钟内增报一次)、违纪作弊人数每日18:00前报一次(按考区、科目、违规类型报)。逐级报告的内容必须经本级招考部门负责人确认。

省招办与市、州招考办、各考区招办之间的工作联系、信息报告等通过青海招考管理群(QQ群)进行,各级招考办在管理群中的QQ必须处于开通状态并有专人值守。

(三)按照要求做好考试期间值班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十五、外语听力考试

外语听力与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同步进行。先考听力,后作答其他试题。

2015年高考外语听力采用CD光盘播放,各级招办要做好设备配置和技术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12〕10号),精心安排好外语听力考试工作,确保高考外语听力考试万无一失。

(一)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1. 集中播放。避免因单独播放导致各考场开机时间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间声音交错,相互干扰,影响考试。

2. 考区在考前要组织专家,对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严格检测、试听,调试到最佳运行状态,确保熟练操作和播音质量。专家组对听力设备作出测试评价和签名手续。考区招办于5月20日前向省招办上报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对经过检测、试听、调试好的播放系统(含通往考室的线路和考场内的扬声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对总控室进行密封、实行两把锁分别管理,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播放设备。

市、州招考委、教育局对管辖考区听力系统的建设、设备检测、试听、调试、技术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3. 听力开考前,总控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必须有一名副主考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安排2名以上相应语种的专业教师做监听;配备1-2名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人员,出现异常问题时及时处理。播音室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对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手机等容易引起电磁干扰的设备必须关闭。听力考试正常结束后再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等。每个考点至少配备3盘以上听力光盘。

4. 考试期间,必须确保电力供应;监考员要密切监听音响效果并保持考场内绝对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如发觉异常需要及时处理,必须做到脚步轻微,不影响考生。期间,巡视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禁止在考场外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考场。

(二)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

1. 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音响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到考室门口,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流动监考员快速转报考点主考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 听力进行中,考生如果对音响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且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监考员必须对考生反映的意见及过程做好记录,并及时通过视频监控镜头前举手示意,告知流动监考员转报考点主考。

同一考场有3名以上考生或不同考场有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主考通过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

充分做好听力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和紧急处置准备。一旦出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省招办,在没有得到省招办明确决定前,不得让考生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离开考场),如出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造成处置延误及由此引发不稳定因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在外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月8日15:00—17: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对听力音响效果提出问题,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才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 因原音光盘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问题,不能作为质量事故认定。

十六、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卡)及光盘管理

考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领、送试卷及答题卡,并严格执行保管、上交、销毁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一)考试结束后,试卷及草稿纸按科类、考场、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后由考区保存。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清考区、考点、考场、准考证起止号码,以备后查,保存期半年以上。

(二)答题卡(含空白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考试违规情况记录单、启用备用试题(卡)记录单、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等按照规定、要求、时间上交省招办。

(三)外语听力CD光盘由考区招办封存半年以后销毁;民族汉考(MHK三级)试题卷和听力CD光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做销毁和签字手续。

(四)备用试卷(卡)袋要上交省招办检查,密封等经检查无疑后再退给考区。

(五)开启了备用试卷(卡)的考区(点),须要报送《启用备用试卷、卡袋情况登记表》。无备用试卷、卡启用报告和登记,但却被启封的,要追究问责。

十七、评卷 成绩公布

高考各科答卷实施网上阅卷。阅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领导,省属高校承担,省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及具体事宜。

阅卷工作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原则,严格选聘符合要求的评卷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开展评卷工作,确定合理的评卷进度,加强对答卷的保管及评卷信息的安全防范;严把阅卷质量,严格执行评卷质量监控、复查、校验和数据备份制度。

阅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阅卷期间,对答卷保管、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部位、环节实施无死角视频监控并全程录像,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在阅卷、合分工作完成,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连同高考成绩一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布并免费公开查询,考生也可到考区招办查询,考区招办负责向所有考生发放个人成绩单。

十八、体育专业考试

体育类考生要参加体育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另行文)。

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体育专业考试合格后,考生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十九、艺术专业省级统考

除教育部允许可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计划的艺术类院校(含国家部委所属各院校)外,其余院校须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后,考生还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二十、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监督监察,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认定与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十一、附则

(一)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考场规则》、《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

(三)本《细则》由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考工作进程表

2、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考(含对口高职)时间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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