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大学 阅读:1238 次 日期:2015-04-21 1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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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已结束,根据考生的初试、材料评价及复试成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院(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负责、民主决策、严格把关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二、招生计划

1、各学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综合考虑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导师和导师组情况,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管理,确定各学院(部)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导师拟招生人数。

2、通过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方式拟录取的博士生,均占学院(部)和导师当年度招生计划。

三、录取工作

1、录取基本要求

外语成绩≥55,专业基础及专业课成绩≥60,材料评价成绩≥60,复试成绩≥60,同等学力加试课程成绩≥60。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30%+材料评价成绩×30%+复试成绩×40%。

2、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总成绩情况、导师上岗招生的基本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及考生的报考情况,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且对本单位考生的录取结果负责。当考生对录取提出质疑时,学院(部)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向考生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处理。

四、其他事项

1、对于拟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考生所在单位要提供人事档案及政审意见。拟录取为定向的考生学校将与考生单位、考生本人签定向协议书,在2015年6月1日前不能完善录取手续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2、各招生单位要成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招生单位和导师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且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导师个人,给予削减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严重者,一律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校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博士研究生录取的质量。学校设立监督电话:0512-65227655,65227656;电子邮箱:sudayzb@126.com。

3、请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汇总表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5月中旬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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