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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人员应重师德讲诚信,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2.考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退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4.考试人员入场,除2B铅笔、橡皮、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入座。必须将所携带的违禁物品全部放置在指定位置。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试人员入场后须按准考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6.答题纸和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要求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包括准考证号、考试科目)。
7.正式答题前,首先要按照要求,在答题纸(卡)的规定栏目里填写(涂)好有关信息(如姓名、单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座号);要检查试卷和答题卡的类型(A/B)是否一致,并填涂。
8.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人员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不向监考员询问。
9.答案必须填涂或书写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答在试题上的一律无效;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答题卡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答题过程需使用黑色字迹的同一类型的笔(钢笔或签字笔);不准在答题纸、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1.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员收回全部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相应科目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时方准离开。签字后的准考证作为考试人员交卷的凭据,需妥善保存。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事后发现试卷遗失等一切后果由考试人员本人负责。
12. 考试人员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监考员要如实记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记录单”(违纪或作弊人员须签字),有关作弊材料由两位监考员同时签字后附在“考场记录单”后一并上交。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3号)中关于“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须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违纪的停考一年,属于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停考2至3年,并通知考试人员所在单位。
(六)处罚规则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纪或作弊,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3号)中关于“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须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违纪的停考一年,属于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停考2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场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时未发现作弊事实的;
(10)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考试时被发现收缴时尚未实施作弊的;
(1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8)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2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妨碍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试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25)有其他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参照上述相应处理。
考试人员有上述所列各条行为之一的,一律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并附加停考1至3年的处罚。其中有(1)-(10)条中行为之一的按违纪处理,停考一年;有(11)-(19)条中行为之一的按作弊处理,停考2年;有(20)-(24)条中行为之一的按作弊处理,停考3年。考试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全省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读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监考岗位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3)因工作失误造成考试人员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4)提示或暗示考试人员进行答题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试人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8)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9)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10)偷换、涂改考试人员答题纸(卡)、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2)诬陷、打击、报复考试人员的;
(13)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的;
(1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的。
3.若考点2个以上(含2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2个以上(含2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1/3的,取消该考点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全省统一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
4.若考点有1/10以上的考场出现第3条所述情况,撤消该考点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全省统一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
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7.对上述各类人员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一律通报相关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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