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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结合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博士生研究生招生,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选拔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具有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人才。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成绩量化,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复试合格拟录取的名单必须上网公示。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专业等方面的培训。
3、按专业成立复试面试小组,负责对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及外语应用能力进行考核。
三、招生工作要求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初试复试全过程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做到组织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2、要科学合理设计复试工作程序和办法,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操作,保障招生过程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3、要发挥导师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学术责任,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研究制订初试、复试内容和评价方式方法等。
4、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教师的学术评价能力和自律意识,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
5、各学科专业成立的复试面试小组中,应有不少于三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面试小组负责对复试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三、考生资格审核
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涵盖报名至报到入学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问题,均将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1、在网络报名阶段,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逻辑审查。
2、在现场报名时,对考生的身份、学籍、学历学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函调)、《专家推荐意见》,体检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在职报考人员,还须核查是否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函。
3、复试期间,通过面试,对考生进行诚信及学术道德,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的考察。面试小组同时对考生提交的学业及科研业绩材料进行核查。
4、报到时,对应届硕士毕业生是否硕士毕业等入学资格进行核查。
5、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材料、学业及科研业绩材料弄虚作假者,将被视为诚信及学术道德考核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四、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内容及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考通知》。
2、复试期间,面试小组应对考生提供的报考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
3、考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各学院教学秘书要及时整理,在复试前提交面试小组审阅。
五、初试
(一)初试科目
初试全部为笔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外国语及两门业务课,具体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参看《海南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初试命题阅卷
1、专业课考试,以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各科目要同时命制A、B卷及相应的评阅标准。采用统一的命题题头格式(在附件或研究生处网页下载),题卷分离,空白答题卷统一在研招办领取。
3、命题教师将试卷密封并在骑缝处签名,按期交研招办专管人员保存。所有命题教师须签署《海南师范大学命题教师命题质量与保密责任承诺书》。
4、命题工作要求,参看文件《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暂行规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三)阅卷要求
1、全校集中在指定场所评卷,评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出入。
2、密封评阅,评阅前,要对答题卷进行密封,评卷结束前不得拆开。院领导及保密员须在场负责监督。
3、评阅小组原则上由原命题小组成员组成,评阅须先审题掌握合适的评分标准。每份试卷,均须经过评阅和复合过程。确保评分标准统一,公平公正,无漏评、加分级等分错误。
4、评阅人及复核人须在每份说评阅和复核的试卷上签名。
5、阅卷工作具体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评卷工作暂行规定》。
四、复试
我校博士生招生复试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复试的主要形式为综合面试,也可进行专业外语笔试和实践考核。
(一)复试工作要求
1、各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制定细致周密、操作性强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经学校审核,在复试前公布后执行。
2、面试开始前,复试工作小组要召开会议,商定面试评分标准等事项,并提前审阅考生提交的各项报考材料(学院秘书整理提供,面试结束后收回保存)。
3、要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要做好现场记录(建议录音录像),并须妥善保存。
4、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所有复试小组的人员均须在评分记录表上签字。
5、对科研学业及科研业绩评价时,要拟定统一客观的标准。确保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二)复试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和心理健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和心理健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学术道德)品质、诚信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遵纪守法表现等方面,特别要将考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首先,要审查考生所在单位填写的《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政治审查表》内容,再次,在复试阶段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状况。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学术道德及心理健康等有严重问题、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体格检查表》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考生做进一步体检。
3、学术水平及综合素质考查
主要以面试方式进行,各学科专业应提前制定符合专业需求的面试办法及科研业绩量化评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评分表格。包括:
①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
②对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人文素养、举止、表达、礼仪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③外语应用能力考核;
④学业及科研业绩量化评价。针对考生本科、硕士学业(成绩、毕业论文)、科研业绩(主持、参与科研、发表科研成果、获奖等),进行评估及量化评价。量化评分前,学院学科须根据学科特点确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评分方式和标准;
⑤实验能力考核,设置该环节需提前拟定实验操作要求及评分标准。
(三)面试工作要求
1、提前拟定并告知考生面试形式、程序和要求,面试时间地点等;
2、准备好面试名单及面试秩序;
3、准备好面试评分表(参看硕士面试评分表),面试评分表须保持整洁,评分结束后面试评委签字,一并报送研招办;
4、准备好面试成绩汇总表(参看硕士面试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表报送时须有统分人核查人及学院院长签字,并盖学院章。面试成绩汇总表须包含考生编号、考生姓名,报送时同步提交相应的电子版。
5、应为考生设立考前等候区,面试考生进入等候区应将手机关闭,保持安静;面试考生根据面试序号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依次到面试室面试,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面试现场。
6、考生凭本人证件参加面试,提供反映其综合素质能力与水平的各类证明材料原件,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7、面试期间,面试评委及秘书须按考场纪律要求执行,不得有吸烟、拨打接听电话等行为;复试小组按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面试(含外语交流能力、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在评分环节上,须独立评分,评委间不得有交头接耳相互通气行为。
8、将考生诚信作为专项考核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9、为保证综合面试评分的公正性,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会议精神,复试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一年,以备复查。
(四)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
2、复试成绩由对考生外语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实验考核、学业及科研业绩量化评分等几部分,按比例合成。
3、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考核需求,来拟定各部分占比,报送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五)复试使用的表格及评分标准
1、《博士研究生面试评分表》,由各学院根据复试方案,参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评分表》,来修订。
2、对复试考生的学业及科研业绩,进行量化评价所需拟定的评价标准和表格,由各学科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
3、由学科根据实验能力考核要求,提前拟定实验操作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
五、录取
1、初试、复试合格考生,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的高低,根据各研究方向招生计划,来确定拟录取名单。
注意:
由于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特殊性,招生计划是分配到各招生研究方向,即考生按所报考研究方向排名录取;
2、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复试成绩×?%
3、初试、复试成绩占比,由各学科根据学科特点,在复试方案中拟定,其中,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一般为30%—50%。
4、对拟录取名单,要进行公示。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5、以下几种情况者,不予录取:
①外语成绩不合格(低于划定的合格线)者;
②专业课笔试、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者;
③体检不合格者;
④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和学术道德等有严重问题、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⑤考生在报名、初试、复试中弄虚作假者,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取消录取资格。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专业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对本专业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2、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工作办法、复试拟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3、实行复议制度。当参加复试的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在复试结果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生处提出投诉、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
4、只接受实名署名情况反映材料,匿名或假名材料一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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