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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省职称办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研究,2015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自即日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材料报送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6月20日为集中报送材料时间,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统一将评审材料送至江苏省司法厅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江苏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1209房间),联系电话:025—83591323,联系人:刁鹏,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材料报送内容
1.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需加盖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公章)。
2.省辖市司法局统一填写律师、公证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司法鉴定人员《申报司法鉴定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2份。上述表格需按规定样式用A3纸统一打印,并同时加盖市司法局和市人事(职改)部门公章,与委托评审函一并提交。
3.律师、公证员系列《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使用A3纸打印,一式25份;司法鉴定系列《推荐评审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使用A4纸打印,一式25份。上述表格均需同时加盖呈报单位及市司法局职称办公章(印章不得复印),其中一份订入卷宗,其他单独提交。
4.申报律师、公证系列职称评审者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一式3份;申报司法鉴定职称评审者填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印制)一式2份。上述表格可下载打印,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呈报单位(司法局)审核后,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表格不装订,单独放入卷宗袋。
5.其他评审材料及有关要求,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申报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苏司通〔2006〕90号)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规定办理。
6.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职称评审相关文件、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材料所需表格可加入江苏司法职称评审QQ群下载,群号码为:216230307。
三、有关资格条件的说明
(一)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职称外语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规定:①申报评审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或年龄满50周岁的,或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或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②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2.职称计算机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规定: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长期有效。②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3.不受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限制情况。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规定: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等级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关于“转评”条件
1.申报转评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②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③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件(原件);④专职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后的卷宗、业务工作总结、论文;⑤原职称资格证明件。
2.申报转评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苏司通〔2006〕90号文件中规定的转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和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外,申报高级的还需提交其为第一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报中级的还需提交其为第一鉴定人的鉴定文书10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条件的补充说明
1.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条件中规定的“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原在其他系统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取得的原省、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职称证书有效。
3.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由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①可以从司法厅批准其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之日起算(需提交省厅同意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鉴定人的批复);②原在其他系统专职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在原单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需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及原本人的鉴定文书复印件)。
4.条件中规定的专业论文和专著是指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所撰写的有关司法鉴定内容的文章和著作。
5.条件中专业论文发表的期刊要求有“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专业核心刊物”和“国内非核心刊物”之分。①“国际著名刊物”是指所有被SCI、SSCI或EI收录的期刊;②“国内核心刊物”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确定的核心刊物(具体刊物可以从网上查阅);未被SCI、SSCI或EI收录的国际一般期刊视作国内核心刊物。③“专业核心期刊”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管的、与司法鉴定专业密切相关的期刊,包括:《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杂志》和《中国司法鉴定杂志》。④“国内非核心刊物”是指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性或应用技术性期刊。
6.条件中解决有关“疑难问题”和“复杂问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认定,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申报评审人员的个人自传、研究课题项目和鉴定文书来评定。
7.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除应提交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苏司通〔2006〕90号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完成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的10件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各1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为了规范申报工作,省厅职称办印制了统一的《评审材料卷宗》,送评材料必须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内容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凡不按要求分类装订的,恕不受理。
2.各市司法局职称办以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请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材料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司法局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3.评审材料需由省辖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派专人统一报送至省厅职称办,原则上不得由参评人本人报送。
4.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高级律师、公证员评审费用500元/人。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等费用,按司法部职称办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职称办有关通知规定费用标准,由本人直接汇款至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电话: 021-52362191。
江苏省司法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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