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西华师范大学人事处 阅读:5873 次 日期:2015-04-28 11: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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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文件

西华师大校〔2014〕106号

西华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西华师范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经2014年4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西华师范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

2014年4月17日

西华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4月17日印

附件:

西华师范大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 编外聘用人员A类(含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进入事业编制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原校内人事代理人员、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

2. 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学历学位及年龄等具体要求以每年学校公招编外聘用人员方案为准;

6. 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学校《关于解决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

7. 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岗位职责、聘期待遇、管理与考核方式;

(2)人事处初步审核基础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意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清单;

(3)组织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等考核其教学科研能力、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5)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6)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公招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发布招聘公告;

(2)网上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面试;

(5)拟聘人员公示;

(6)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3. 编外聘用人员B类:由校内各用人单位报人事处批准后负责实施。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经人事处同意可不定期进行招聘。

(1)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报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发布招聘信息;

(2)校内各用人单位考核岗位技能、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校内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聘用管理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校内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校内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非工勤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 若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学校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聘用之月起,学校按四川省及南充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B类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后勤及产业集团等自主聘用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的校内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南充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为编外聘用人员B类缴存住房公积金,编外聘用人员B类根据自己意愿在南充市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学校报销60%的费用。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退休后到南充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若聘用合同在退休前终止,社保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各类职称评聘。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管理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评聘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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