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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逐步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良好用人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根据吉林省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所述管理岗位均为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
第二条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认可、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第三条 基本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符合《吉林医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承担五级管理岗位者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聘任六级管理岗位满4年;
2.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3.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4.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及以上岗位满4年;
5.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
(二)承担六级管理岗位者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聘任七级管理岗位满4年;
2.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
3.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4.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及以上岗位满4年;
5.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从学校2013年12月首次岗位聘任后起算)。
(三)承担七级管理岗位者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工作满1年;
2.聘任八级管理岗位满3年;
3.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
4.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
5.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
6.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7.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承担八级管理岗位者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1年;
2.聘任九级管理岗位满3年;
3.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
4.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
5.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6.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7.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承担九级管理岗位者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聘任十级管理岗位满3年,或满1年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聘任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
3.聘任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4.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5.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承担十级管理岗位者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聘任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
2.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3.聘任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且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为保持岗位设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聘任管理岗位的,原则上应从管理岗位中聘用,如有特殊需求,可通过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岗位改聘。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由吉林医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制定岗位聘用方案。在上级主管部门给我校核定的各级岗位指数出现空缺时,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聘用方案,方案应包括确定、调整管理岗位级别、数量及任职条件,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可个人申请或组织提名的方式报名参加管理岗位竞聘。由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符合竞聘条件人员。
第九条 竞聘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竞聘可以灵活采取民主推荐(测评)、述职答辩、组织考核等符合岗位特点,且简便易行的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分析竞聘人员考评结果、工作业绩、一贯表现、现岗位等级任职时间、聘期考核结果等,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个人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个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翌年不得聘任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个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个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个人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任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个人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任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个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其它空缺岗位的聘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聘用工作程序,严禁聘用不符合任职条件人员。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全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须在教职工的监督下进行。聘用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聘用结果不公平及不公正的,经学校研究可撤销聘用决定。竞聘人员违规违纪的,取消竞聘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违规违纪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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