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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相关规定,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拟对2015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违纪违规应试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详见附件
现予公告。
应试人员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考风考纪监管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4—87132080.
2015年4月30日
人员信息详情请登陆:http://www.nbks.net/clgg/201504/t20150430_89365.htm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纪行为 | 依据条款 | 处理意见 |
02102043712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A)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计算器)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 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02302064320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 | 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 | 第六条第(六)项 | 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02202070229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计算器)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 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02202082123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计算器)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 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02202113701 | 申论(B)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 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02202115020 |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 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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