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2015年2季度招聘卫生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128 次 日期:2015-05-06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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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区卫生、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名、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卫生、教育事业。

3.学历(学位)要求

(1)卫生事业单位:在报名开始日前(即2015年5月10日及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教育事业单位: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学位毕业生。

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学历(学位)须在2015年5月10日及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考生在确定本人毕业(学位)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和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一致后,方能提交报名申请。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3)。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9年5月1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卫生事业单位医师岗位的考生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即1974年5月11日及以后出生)。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5.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要求。(详见附件1)。

6.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毕业时定向安排就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现场报名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开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每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报名。

1.报名时间

2015年5月11日(周一)至5月12日(周二),9:30-17:30。

2.报名地点

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会议室(渝中区和平路211号7栋)。

3.报名程序

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附件2)。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5年5月10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持学校(学院)签章的《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推荐表》(附件4)。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报名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考试报名表》,复审合格后,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50元/科,共2科)。

4.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15年5月21日(周四)9:30-17:30,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会议室(渝中区和平路211号7栋)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3比例,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1.公共科目笔试(分值100分)

卫生类岗位(医师、医技岗位,下同):《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内容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

其他类岗位(会计、财会岗位,下同):《综合基础知识》;

《综合基础知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大纲以2015年2月11日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2.专业科目笔试(分值100分)

卫生类岗位:《专业知识》,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其他类岗位:《管理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初定于2015年5月23日(周六),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分值100分)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之和达到120分为合格,在合格人员中,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员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者《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推荐表》以及岗位要求的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附件5)。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含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

面试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均合格人员按规定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的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其中,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者,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信息发布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将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拟聘用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63765136、63765137(渝中区人社局)

(023)63765139(渝中区卫计委)

(023)63835424(渝中区教委)

附件:

1.2季度公开招聘卫生、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2.工作经历证明

3.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

4.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推荐表

5.同意报考证明

以上附件请参考:http://www.cqyzrsj.gov.cn/a/gzdt/2015/0506/2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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