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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以下通知,具有优惠加分资格的同学请于 5月8日 前将相应证明交于我处。
各设区市、各省直管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体育局、科学技术协会,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高度重视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
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我省对所有拟享受高考优惠加分的考生,均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项加分资格审查及公示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督导,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计部门具体实施。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考生由省体育局负责。
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专项资格认定由省教育厅负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侨眷高知子女考生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
台湾籍考生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
烈士子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由省民政厅负责。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直接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直接从本人身份证采集民族信息。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生的优惠加分条件要认真核实,对优惠加分证明、证书要严格审查,对优惠加分信息要全面公示。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程序,认真做好部分优惠加分项目过渡阶段的资格审查
(一)国家取消的加分项目过渡期的审核办法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考生,加分资格暂时予以保留,2018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间,这部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要求为: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考生,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核。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在报考当年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项资格认定。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应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公示的名单一致。
考生于5月5日至6日向县级教育考试机构申报,市、县两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要求完成核对、公示等工作后,于6月9日前将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2015年需要暂时过渡加分项目的审核办法
鉴于2015年高考报名已结束和有关法律程序正在履行中,2015年采用下列过渡办法:
1.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未在户籍地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于5月5日至6日到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审核无误后可在2015年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自2016年高考报名起,所有拟享受少数民族加分的考生,将严格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执行。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或证书原件到户籍地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主管部门于5月5日前将合格名单转交省教育考试院。
2.自2015年1月1日起,侨眷高知子女考生,不再具备高考优惠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在此之前,采取过渡办法,侨眷高知子女加分资格只适用于河北省地方高校。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地设区市侨办或省直管县(市)侨办进行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证。具体提供审核材料及要求如下:
⑴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侨眷本人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⑵侨眷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关于本人与华侨或归侨构成亲属关系的证明。
⑶侨眷亲属系华侨的,提供华侨的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华侨身份的证明。
⑷侨眷亲属系归侨的,提供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级以上侨办关于其归侨身份的证明。
⑸侨眷本人高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凡用外文书写的有关国外证明材料,要在具有资质的翻译单位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一华侨在国内的两个以上眷属需要认证的,提供一份国外证明材料即可;同一华侨事先已有眷属认证,当年又有其他眷属要求认证的,经市级侨办确认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不再重复提供国外证明材料。
3.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考生享受的优惠加分类别和加分分值将如实记入《河北省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2015年起,此表将作为高考加分优惠材料,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
(三)2015年需要暂时过渡的优先录取项目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直接根据报名时采集的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军人直系子女考生的资格审查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执行。
其他享受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审查于优惠登记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办理。
三、精心部署,加强考生优惠加分信息的公示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要求建立健全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制度,做好考生优惠加分信息的公示工作。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中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做好公示工作。要求上报数据前公示时间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也将在院网站(网址:www.hebeea.edu.cn)上公示全省享受优惠加分考生的相关信息。
各主管部门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工作的督查,对公示内容、方式及时间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在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有效举报方式。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四、强化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严肃查处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政策、程序,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严格考生资格审查。要健全和强化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优惠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及有关材料,或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原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优惠照顾、信息验证和公示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即日起废止。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
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加分项目的审核
(一)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加分项目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我省所有拟享受高考优惠加分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4月30日前将合格考生名单纸介质加盖本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反馈省教育考试院,并确保纸介质与电子版名单一致。
1.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原件、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⑴审核材料
归侨
①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③《“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归侨子女
①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③《“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华侨子女
①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③《“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⑵审查程序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审核。
5.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考生按省台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登记的加分项目
具有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地方加分项目的审核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一)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二)审查程序
在审核中要坚持双人审核制,要按照标准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切实加强在村(街)公示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循审核程序,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严禁任何形式干涉资格审查行为,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4月30日前,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三、优先录取项目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和国防生,成绩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由院校审查决定。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执行。
(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三)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件、证明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四)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考生在报名时提出申请,直接根据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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