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局招聘护理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通告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网 阅读:781 次 日期:2015-05-21 17: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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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批准,现面向社会为区中医医院、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护理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周岁以下(198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2011年以来有两年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经历者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过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3、具有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职位

共招聘44人,其中:

(一)区中医医院招聘19人。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25人。包括:黄各庄中心卫生院4人、小集中心卫生院4人、钱营中心卫生院2人、柳树O中心卫生院1人、大新庄中心卫生院1人、唐坊中心卫生院1人、黑沿子镇卫生院2人、王兰庄镇卫生院2人、大齐镇卫生院1人、西葛镇卫生院1人、尖字沽乡卫生院1人、东田庄乡卫生院1人、南孙庄乡卫生院1人、东兴社区卫生服务站1人、新兴社区卫生服务站1人、水景社区卫生服务站1人。

三、受聘人员管理和待遇

(一)管理

1、受聘人员聘用期为三年(含六个月试用期)。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三年聘用期满,视情况予以续聘或解聘。

2、受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六年内不得调离基层工作岗位。

(二)待遇

受聘人员身份为劳务派遣。区中医医院受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满受聘人员工资每月1600元,经考核能独立值班后享受奖金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人员工资每月2300元(包括试用期)。用人单位自试用期始为其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四、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具体方法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资历审核、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面试和资历审核合格人员少于招聘名额时直接聘用;面试和资历审核合格人数超过招聘名额,采取笔试的方法,资历审核赋分和笔试成绩之和为总成绩,在招聘名额内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聘用。

(二)招聘程序和要求

1、报名、面试及资历审核(2015年5月25日至5月29日)

报名地点设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青年路102号)。

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3张),有工作经历的须携带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具备职称的携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奖励的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携带党关系证明,“三支一扶”支医志愿者携带有关协议或证书。按要求填写《唐山市丰南区公开招聘护理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招聘共设区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两个职位,报名人员不得兼报。受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由区卫生局统筹安排。

报名的同时进行面试及资历审核。面试主要考察报名者仪表、举止及语言表达能力。面试合格后审核相关材料,对有丰南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经历的每年加1分(半年及以上不足一年的加0.5分,半年以下不加分),最多加10分;获得二甲级及以上医院优秀护士、先进工作者荣誉的,每项次加1分,最多加5分。参加县区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获得单项奖前3名或作为主力队员获得团体奖前3名的每次加5分,同一赛事不重复加分。

2、笔试(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命题、阅卷、主监考等。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分值为100分,范围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内容,含基础护理学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护理学相关知识。

地点:丰南区第一实验小学东校区

成绩公示时间:笔试成绩经审核无误后立即公示

成绩公示渠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门前张榜公示

3、确定拟聘用人员

按照参加笔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成绩出现并列时,按以下顺序确定:丰南籍优先;职称高低;全日制学历层次高低;在职学历高低;政治面貌(党员、预备党员、团员);“三支一扶”支医志愿者等。根据招聘名额,确定拟聘用人选。

4、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组织拟聘用人员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招录公务员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人选缺额,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5、聘用结果公示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履行聘用手续。公示渠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门前张榜公示。

6、上岗

受聘人员于2015年8月1日正式上岗。对正式上岗前主动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导致的空余名额,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本通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180223、8101354。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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