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山西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网 阅读:1880 次 日期:2015-05-25 1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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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于2004年5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其前身为原山西省忻州商业学校、忻州市卫生学校、忻州市农业机械化学校和忻州市文化艺术学校,办学历史肇始于1955年。2007年9月份学院新址落成,原四所中等专业学校整体并入学院。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忻州职院。

英文名称: Xinzho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中文域名:山西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域名:xzvtc.net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南街1号。

邮政编码:034000

学院网址:http://www.xzvtc.net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学生主体,能力本位,地域特色,就业导向”的办学理念,立足忻州,覆盖全省,面向全国,为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把学院建成特色鲜明,具有综合功能,能起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区域性职教示范基地和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忻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忻州市人民政府及忻州市教育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职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学院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革新与进步,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维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绩效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及国家的技术技能积累、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学院内部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山西省和忻州市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共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每四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院党委领导。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如不能出席,可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在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商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共同参与决策。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院长(或副院长)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学院办公室将议题交院长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院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进行。

(五)院长办公会议由学院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写出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办公室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院行政领导。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其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等人员组成,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成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评估和审议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以及行业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制定、修改,指导专业建设并负责学院的迎评促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研究、检查,特别是对年轻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传帮带”、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的群众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培养和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业务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在正式机构之外成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设立独立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编制部门批准,学院下设附属独立机构,自主开展相关工作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注重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实现图书系统的现代化和校园网技术的现代化。有计划地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完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系(部)主任负责制。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本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并接受学院的办学水平评估。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充分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九)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部)党支部或总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规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小组或分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由系(部)主任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系(部)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全院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等。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本学院入学资格、在本学院注册并具有本学院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程序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享受奖学金和学院资助资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学习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依法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按照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高等职业教育工作水平评估的要求,结合学院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施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并举。主要教育形式为三年制高职教育,同时保持适量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培训,适量发展成人教育。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学生入学资格的认定、学历证书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面向山西省招生。学生毕业后,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的择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教学为中心,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把着力培养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懂专业、精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和根本目标。

第五十八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质量的首要地位、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教学设施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加强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发挥院系两级教学管理队伍和督导队伍的积极作用,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院和行业企业“双主体”办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完善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保证在校学生到企业的实习、实训课时达到标准,锻炼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等实践能力,推动学院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严格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以“双师型”教师培养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教师思想素质、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学历层次的提高,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设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服务教学、服务地方、服务产业”的原则开展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对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研究,鼓励教师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倡导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基础上潜心科研的良好风气,广泛开展国际联合、校际联合、校地联合、校企联合,提高学院科研立项数量和质量,促进教学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忻州市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八章 经费、财产和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后勤部门牢固树立为教学和师生服务的思想。不断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保障。同时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节俭、效能、集约的原则,自主编制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范收支,强化对收费行为、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服务等的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做到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院遵循国家财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证章(白底、绿色)。

第七十条 学院校旗: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白底红字、2号旗)。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歌:《忻州职业技术学院校歌》(附后)。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训:“厚德尚能,自强不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公开发布章程。

第七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的规范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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