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来源: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阅读:585 次 日期:2015-05-25 18: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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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基本情况

(一)学院全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院部委码:13288

(二)院址:浙江省绍兴市群贤中路2799号 邮编:312069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六)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

学院面向全国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招生原则

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录取规则

(一)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提档,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提档。

(二)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

2.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三)江苏省考生录取,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四)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分流。

(五)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进校后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六)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

(七)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八)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五、美术类专业录取政策

美术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浙江省美术类综合成绩计算办法:艺术类第二批(本科)综合分=文化分×50%+专业分×7.5×50%。

六、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

学院面向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选拔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2015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及学院关于限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中职生招生录取政策

学院面向中职直接招收本科生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江教试院〔2015〕35号)的规定执行。

八、入学复查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九、组织机构

(一)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专设机构。

(三)绍兴文理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纪委共同负责监督学院招生录取全过程。监督电话:0575-88342357、88345677。

十、收费情况

(一)学费: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二)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条件分档次收取,每生每学年1200-1350元。

十一、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575-88345700、88345555、88325662(传真)

(二)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群贤中路2799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2069

(三)学院网址:http://www.ypc.edu.cn

十二、其他

(一)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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