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考务通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网 阅读:4867 次 日期:2015-05-26 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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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17日-18日进行。为认真落实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自考工作要求,现将自考报名、实践环节报名、毕业证书办理、免考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15年下半年自考报名时间、地点、方法

(一)现场报名时间:

2015年10月自考报名:2015年6月18、19日,6月23-27日。

(二)现场报名地点:

1.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所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

2.各助学单位和系统单位:组织本单位考生和有关特殊专业的报名(注意简章“限地市开考专业”和“停考专业”部分)。

(三)现场报名方法:

1.首次报考的考生(含已有档案号,但无准考证的考生)需要通过填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报名,同时现场照相、采集信息,办理准考证有关手续。

2.老考生持准考证报名。

(四)网上报名方法

1.网上报名资格和网址。有准考证的青岛市考生(青岛技师学院、公安系统、会展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管理、教师类考生除外)请登录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www.qdzk.gov.cn)办理报名手续。首次报名考生(新考生)必须到青岛市各报名点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5年10月自学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24日(24:00);2015年8月11日-13日(24:00)。

3.选择考点。网上报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区或开发区参加考试。

4.网上支付。考生网上报名,须通过“网上支付”支付报名费用。报名前请持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国内银行卡或信用卡(详情查阅“青岛自考网上支付说明”),并开通网上支付(咨询持卡银行),方可进行网上报名。

5.注意事项。考生在办理网上报名手续之前,须认真阅读《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5年10月考试专业科目一览表》及有关注意事项。为保护考生信息的安全,考生须先输入“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和姓名,经系统校验后方可进入报名环节。报名时务必认真核对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报名成功后的信息将无法删除或修改。

6.打印订单号。考生网上报名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本次报名,请记录订单号并可根据屏幕内容打印确认单(此确认单仅作为报名成功凭据,并非考试通知单)。

7.网上报名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周网上打印考试通知单。

8.网上报名考生单科合格证领取办法:

(1)选择在青岛市区考试的考生到青岛市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市南区新昌路36号,联系电话:85786291);

(2)选择在开发区考试的考生到开发区招考办领取(开发区紫金山路34号,联系电话:86883586)。

山东自考查分网站: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http://www.sdzs.gov.cn/)

山东自考查分热线:16889266。

(五)报考费: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31号)规定,自考报考费均为45元/科。

二、报名要求

1.所有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名。系统报考专业由系统单位严格把关,特别是公安、医药、护理类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护理学专、本科专业考试报名由青岛卫生学校负责,其他报名点不得组织报名;中药、中医护理专业老考生由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报名,新考生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开具证明方可报名。

2.考生可以同时报考专科、本科专业,但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要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否则不能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3.必须按照简章公布的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进行填报。

4.各报名点要严格审核新生报名资格。各专业的本科段,不能接收非国民系列的专科毕业生的报名。

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跨专业考生完成本科段课程即可办理毕业,无需加考。

5.关于自考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有关要求。

(1)已具备审批试点院校资格和试点专业资格的院校,每年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审批后2年内考生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没注册考生的,试点资格自动取消。

(2)试点考试实行注册制,每年6月、12月注册两次。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招考办审查验收。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

(3)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符合条件的试点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可折算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4)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考籍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5)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考试安排,接受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检查、监督。学生作业成绩按时考核,按时上报。

(6)自2012年6月起,《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不再执行,已注册的考生,按修订试点方案《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修订)》(鲁教考委[2012]2号)执行。

6.关于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有关要求。

(1)省考试院审核决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并向考生公布。考生自愿选择参加。

(2)已具备该试点资格的院校,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到主考院校办理集体注册,接受主考院校助学指导及实践环节考核。

(3)实践课程评价: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参加统考,成绩占70%,实践部分由主考院校考核,成绩占3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的总成绩。

(4)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方案考核改革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12]1号)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教学,注重考生实践能力培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家对主考院校制定的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主考院校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试点院校助学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协助各主考院校在本辖区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院校教学辅导及考核工作。

(5)自2012年6月起,不再按《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08]1号)注册新考生,已注册的考生,可按原方案执行。

7.关于准考证有关问题。

(1)新考生必须办理全省统一准考证,考生报考不同专业只需办理一张准考证。新生准考证免费办理,准考证由考生妥善保管,丢失准考证的考生到报名点补办。

(2)考试前丢失准考证的考生,于考试当周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到所在区、市招考办开具准考证证明;考试期间丢失准考证的考生到市招考办开具证明。

8.各报名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信息校对制度,打印一式两份确认单,要求考生仔细校对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2015年上半年自考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报名

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每年安排两次有关专业的毕业及实践环节的考核报名和考试。

报名时间为6月18日-24日和12月18日-24日。考试内容以公布的简章为准。考试时间、地点、要求以考试通知单为准。毕业考核只允许考生在报考最后一门课程的同时报考,报名时打印毕业论文封面一式三份。

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报名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k.gov.cn)办理报名手续,下载打印考试通知单和成绩单(详见《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5年上半年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报考简章》)。

四、关于几项免考规定

(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公共英语(一):

1.英语专业(专本科)毕业生;

2.具有2005年3月以前(含2005年3月)获得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

3.具有全国英语(PETS)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

(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公共英语(二):

1.英语专业(专本科)毕业生;

2. 具有2005年3月以前(含2005年3月)获得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

3.具有全国英语(PETS)等级三级及以上证书。

(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非计算机类专业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专业(专、本科)毕业生;

2.具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

3.具有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NIT)”考试各模块之一的。

(四)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自考本科专业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专业(专、本科)毕业生;

2.通过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NIT)”考试中1021模块的。

(五) 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证书的有关免考政策: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各科目之一)及以上合格证书者,除原来的免试规定外,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六)其他规定见《山东省高教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鲁教考委[2008]4号)。

五、关于2015年上半年自考毕业证书办理有关事宜

自考毕业生、实践课程考核毕业生同期办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办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请各试点单位到所在区、市招考办集体办理自考试点专业毕业证书。各类毕业证书办理,工本费50元/人(鲁价费函[2012]31号)。

毕业证书办理时间和地点:

1.各区市招考办:5月26日-28日。

2.青岛卫校:5月26日-28日,只办理护理学(专、本)专业毕业证。

六、关于自学考试档案转移有关事宜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档案转移有关要求,现将我市自考档案转移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转档办理地点: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青岛市鄱阳湖路5号甲)309房间,咨询电话:85786239。

转档类型及手续:

(一)外地转入青岛

转入档案办理时间:每年单月下旬到当月月底(工作日),特殊情况可电话预约。

1.省外转入:请考生登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档案转入登记号,然后凭该登记号,持转考成绩证明信(或介绍信)及时到青岛市招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2.省内转入:考生在当地办理转出手续后,持转考证明信到青岛市招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二)青岛转往外地

1.转往省外:考生持2张一寸照片、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单科合格证到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转档费20元/人次(鲁价费函[2012]31号)。每年办理两次,分别是5月10日-18日(工作日);11月10日-18日(工作日)。

2.转往省内: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单科合格证到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转档费20元/人次(鲁价费函[2012]31号)。办理时间为每年单月的下旬至当月月底(工作日)。

七、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有关工作

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资质认定、注册审批、招生及经费管理、教育教学、考核评估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考核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市招考办采取定期年检与常规性抽检相结合的方法到助学单位检查,加大对助学单位办学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请各助学单位认真组织好自考助学工作,促进我市自考助学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八、青岛市各区、市招考办一览表

单位 电话 地址
市南区 82867969 市南区观海一路27号
市北区 66751131 市北区洮南路93号
李沧区 87890004 李沧区金水路1309号
崂山区 88996516 崂山区政府大厦西塔楼530室
开发区 86883586 开发区紫金山路34号
黄岛区 86178635 黄岛区珠海路中路17号
城阳区 87866066 城阳区明阳路202号
即墨市 81726300 即墨市二十八中西普通教育教研室
胶州市 88059335 胶州市福州南路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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