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等材料
来源:宁波市人事考试网 阅读:799 次 日期:2015-05-29 1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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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于5月30-31日举行,应试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科目的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排的,不同的考试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发现错误,立即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2.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应试人员可自备普通计时手表,手机不得作为计时器。钢笔(或签字笔)用于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考试时参考书等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至考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3.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学校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可到达公交路线
宁波技师学院 江北区榭嘉路800号 88168008 14路到宁波技师学院或第九医院站;26、305、306、803路在三和嘉园站下,向西前行约460米
宁波大红鹰学院 鄞州区学院路899号东一门 88052268 528、506、238、115、302路到大红鹰学院站或乘1号地铁到芦港站下车500米即到
浙江万里学院 高教园区南区(鄞州)钱湖南路8号 88222134 35、101、108、363、366、367、369路到万里学院东站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钱湖南路1号 88229100 130、132、166、363、368、367路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站,理工西门正大门
宁波新城第一实验学校 东部新城北明程路525号 87863288- 8012 17、356路到新城实验学校、科技创业中心站
宁波市春晓中学 江东区沧海路1628号 18957489077 521、528、356路到世纪东方广场站,往东走100米左右
宁波工程学院东校区 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87616125 18、367、371、390、391、501、541、547路到宁波工程学院站

4.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临时身份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参加考试。

5.应试人员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及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答题方法

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内容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应试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83867382。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答题方法:

1.考试时,应试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应试人员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科目代码列出,应试人员必须认真填涂本人试卷上的科目代码,如不填或错填科目代码将会影响成绩)。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信息点,填涂时用2B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答题方法:

1.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主观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在专用答题卡各题号指定答题区域内作答。

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要防止用错。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考位。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和答题卡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各科目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4.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5.本次考试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位,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请应试人员掌握好到达考点时间,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考点学校不承担自驾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职责。

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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