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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录取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5.校址及办学地点:学校本部位于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并在北京市内有多个分校区。
北京城市学院创建于1984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普通高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学历学位资格,学校同时举办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和外国留学生教育、成人继续教育。作为新中国第一所实行公有民办体制的新型高校,学校始终恪守为民办学的公益性宗旨,以务实、创新而著称,被誉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面旗帜。目前拥有中关村、航天城、大学城等多个校区,设置理工、文法、财经、艺术、外语、管理、医药等学科门类百余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2万余人,教工1500余名,学校馆藏图书200余万册,实验实训室百余个,学生公寓等设施齐全,校园网络先进快捷。
学校以教育的高质量赢得了毕业生就业的高质量,毕业生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著称于用人单位,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十多年在高校中名列前茅,并涌现出一大批行业骨干和社会新星。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详见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说明:护理专业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士专业三年学制以上(含三年)的毕业生,且护理专业只招女生。
第四条 收费标准:学费标准为每人6000—16900元/学年。
第三章 报名与考试
第五条 专业课报名与考试
1.专业课报名时间:7月4日
2.专业课报名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3.专业课考试时间:7月11日
4.专业课考试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第六条 各专业的专业课考试科目详见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说明。
第七条 专业课满分为15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凡取得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行业资格证书者,均可以免试相关专业课。
记分办法:取得初级证书者计90分,取得中级以上证书者计120分。
详见我校关于免试专业课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我校非艺术类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课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学生;
2.对于我校自行组织加试的艺术类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学前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进档(根据文化课成绩按照计划数的120%进行提档)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文化课成绩高的学生;
3.对于使用联考成绩的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取得北京市美术联考专科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达到北京市公布的艺术类专科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专业课)×50%,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学生;
4.学生在校期间公共外语为英语;
5.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6.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7.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护理专业以外其他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录取结果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我院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报到
按新生报到须知上规定的时间报到。
第十二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报考条件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学生优秀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十四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十五条 关于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咨询方式: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rec.bc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章程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单考单招的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章程执行时间:2015年5月-2015年12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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