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任务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办 阅读:6940 次 日期:2015-06-03 1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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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在学校自愿申报对接和统筹考虑全省布局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2015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

“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高职高专院校46所,共计75个专业点(含2015年新增的42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26所,培养规模4980人。“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中等职业学校34所,共计42个专业点(含2015年新增的11个专业点),衔接本科高校17所,培养规模2870人,其中,非师范类“3+4”试点中等职业学校26所、专业点31个、培养规模1430人,师范类“3+4”试点中等职业学校8所、专业点11个,培养规模1440人。具体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见附件。

二、报名、录取及转段

(一)“3+2”贯通培养试点

考生需报名并参加夏季高考,按文史类或理工类专科(高职)批填报志愿,考生投档成绩须达到我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下50分之内,由高职院校根据高考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办理专科录取手续。

(二)“3+4”贯通培养试点

1.“3+4”贯通培养试点生源范围为学校所在设区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

(1)学籍注册地在试点学校所在设区市。

(2)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分数进行录取的市,考生录取成绩须达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的70%以上;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进行录取的市,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达到B级及以上,其他科目达到C级及以上。

(3)非学业考试的考核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

2.报名、录取

(1)“3+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录取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统一录取工作平台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录取工作要与普通高中录取同时或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已经下发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方案的设区市教育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补充通知,将“3+4”贯通培养试点工作通知到每一所初中学校。

具体实施方案及补充通知要于2015年6月8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处、职教处、教师处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2)录取程序按《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3+4”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招委〔2013〕17号)执行。录取结束后,相关中职学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入学审核,妥善安排好学生食宿、学习等。

(三)学生转段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鲁教学字〔2013〕24号)执行。

三、培养要求

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20号)要求,坚持贯通培养理念,进一步做好贯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论证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研讨、论证和检查指导,统筹推进,争取在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方面有显著提升和突破,培养出具有真才实学的工程型、高层次技术型以及其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要多渠道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熟悉政策。在组织报名、录取的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认真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5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专业及培养规模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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