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高考招生简章
来源: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阅读:1614 次 日期:2008-06-19 11: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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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贯彻依法招生工作原则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部标代码为14014 ,上级主管部门是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是实行云南省与保山市共建的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

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地方区域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

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长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宜学医者不予录取。部分医学专业按专业特殊性要求进行录取。新生入学后将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生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有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保山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 ,2008年普通专科各招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4000元一学年。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资助,学校建立“奖、助、补 ”为一体的特困生资助体系,国家级最高奖励金额8000元,省级最高奖励金额6000元,校级最高奖励金额1500元,各类型助学金为2500元——1000元,助学贷款6000元,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1. 电话: 0875-2162986

传真:0875-2162987

2. 网址:www.ynbsyz.cn

3. 邮编: 678000

4. E-mail:bszyz_zb@sina.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3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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