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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助教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摘要)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国科发[1986]第11号)和参评当年《全区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参照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讲师评审条件第二条执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二、任职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或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三、教师资格及学历条件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要求,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学工作量条件
参照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讲师评审条件第七条执行。
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摘要)
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11号)和参评当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讲师评审条件第二条执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二、任职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或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三、教师资格及学历条件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要求,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学工作量条件
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讲师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一、二点执行。
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中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摘要)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12号)和参评当年《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参照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二条执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二、任职条件
(一)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能履行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二)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三、教师资格及学历条件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要求,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学工作量条件
参照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二点执行。
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小学(幼儿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摘要)
根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12号)和参评当年《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参照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二条执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二、任职条件
(一)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二)幼儿园二级教师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或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班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条件: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责。
三、教师资格及学历条件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要求,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学工作量条件
参照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七条第一、三点执行。
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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