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宣传的资料
来源: 阅读:623 次 日期:2015-06-18 1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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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年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以后每年全国都在这天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参加与计划免疫工作有关的宣传活动,对推动我国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起到很大作用。今年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主题是: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我国的儿童计划免疫开始于1978年,2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通过广大卫生人员的努力,先后于1988年以省为单位、1990年以县为单位、1995年以乡为单位相继实现儿童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率达到85%目标。

由于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过去严重危害儿童健康和生存的白喉、百日咳、麻疹等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我国已达到无脊髓灰质炎区的要求,2002年进一步将乙型肝炎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目前已经将脊髓灰质炎疫苗、白百破联合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部分省还将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纳入了免疫规划。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所有儿童都必须全程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所有疫苗。

近日,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前,我国免疫规划工作的现状并不乐观。2004年卫生部组织在全国开展计划免疫评审,调查的273个县中,卡介苗有11个县、百白破联合疫苗33个县、脊灰疫苗28个县、麻疹疫苗37个县接种率均低于85%;“四苗”(指卡介苗、百白破联合疫苗、脊灰疫苗、麻疹)全程接种率低于85%的县有74个,占调查县总数的27.11%;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在部分地区进展缓慢,有72个县乙肝疫苗接种率低于85%,儿童出生后24小时以内接种乙肝疫苗的首针及时接种率低于60%的有9个省。另外,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问题日渐突出。目前全国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加大,人员流动性强,地方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对流动人口有效的预防接种管理机制,加上多数流动儿童来源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儿童家长又缺乏必要的预防接种知识,有的甚至拒绝接种,在一些地区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率大大低于本地儿童,导致出现麻疹等疾病流行,这种现象即使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也不能幸免。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计划免疫工作认识淡化、管理不善、队伍萎缩、经费投入严重匮乏等现象,造成接种率有所下降,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的危险。

在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中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免疫规划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对免疫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计划免疫审评中发现的工作难点,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大力宣传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倡导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创造良好的预防接种工作环境。通知还要求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点和对流动儿童开展查漏补种活动,将预防接种有关知识告诉流动儿童家长,同时使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的常规免疫接种纳入到当地卫生部门的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通知各地要发动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包括乡村级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农村地区,特别在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既往预防接种工作薄弱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将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宣传到每一家每一户,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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