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2015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厦门市教育局网 阅读:685 次 日期:2015-06-23 1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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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为做好2015年上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对象

中国公民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户籍关系在本市或人事关系在本市(提供认定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毕业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含学校集体户)的非师范类在校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国民教育系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等师范学校或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试要求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须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毕业实习鉴定材料和毕业生报到证)。

3.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条件,并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的人员。

(三)普通话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体检要求

体检要求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体检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执行,具体可上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

(五)其他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请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的网上申报栏目进行报名。其中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

(二)报名时间: 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8日(工作日8:00-18:00,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请申请人尽早登陆网站报名,报名时间一过,网站将自动关闭,不再开通)。

四、现场确认和提交材料:

(一)时间:2015年7月23日-2015年7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地点:厦门五中玉屏校区(公园南路37号)。

咨询时间:6月25日-29日(上班时间),咨询电话:

1.思明区教育局咨询电话:5862742

2.湖里区教育局咨询电话:5722665

3.集美区教育局咨询电话:6683358

4.同安区教育局咨询电话:7030188

5.翔安区教育局咨询电话:7889053

6.海沧区教育局咨询电话:6583703

7.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2035405

(三)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体检表》(须由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并盖章,体检表格和标准可上我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下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其中“有无犯罪记录”由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证明并盖章,在校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盖章)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或人事关系证明(提供认定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语委部门颁发)及复印件。

8.福建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学科结业证书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或国家自学考试师范教育类专业学历证书及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9.师范类毕业生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毕业实习鉴定材料和毕业生报到证及复印件

10.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4-9项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9项材料装订成册。

五、领证

(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思明区)、小学教师资格证(思明区)、初中教师资格证(思明区)、高中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领证时间为2015年8月7日,地址:厦门五中玉屏校区(公园南路37号),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小学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初中教师资格证(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发放有关事宜请咨询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区教育局。

六、注意事项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是指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上可验证的学历,含自考毕业证书等。

(二)申请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厦门市教育局

2015年6月23日

附件:委托书

温馨提示:

《委托书》来源于厦门市教育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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