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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疑问可咨询本网站,或者自行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招生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工业大学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艺术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艺术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艺术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000元(人民币)。若国家调整学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分配和预留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艺术校考合格生源分布情况,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是用于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区。
第四章 报考原则
第十四条 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受理函报。
第十五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二十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色盲、色弱限报。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六条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202.112.78.104/serv/recruit/;招生咨询电话:010—67391609(咨询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双休日、节假日及录取期间除外);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微博:新浪微博@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信访与投诉电话:010—6739223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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