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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指导意见》,为加强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硕士专业学位导师建设实施“双导师制”。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聘任工作由培养单位制定聘任细则并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备案。现将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硕士专业学位导师建设实施“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导师与校外实践导师组成的联合导师组,联合开展专业教学与学生指导。硕士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将打破导师终身制,实行导师资格制、注册制、岗位制。
二、聘任条件
专业学位导师资格聘任条件由各培养单位在分专业类别专业学位导师聘任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教师可向培养单位咨询。
三、聘任程序
1.培养单位发布分专业类别专业学位导师聘任实施细则
2.培养单位组织教师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申报佐证材料,召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天。
3. 院内公示结束后,报学校进行审核备案,由学校正式发布文件予以聘任。
四、其他
本次聘任与注册的专业学位导师,适用于2016级研究生指导工作,注册工作将于下学期与学术学位导师注册一并进行。
四、申报材料
1. 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申请表
2. 黑龙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情况表
3.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专业学位导师公示(加盖学院公章)
以上材料请各培养单位统一收齐后,于7月10日前送交研究生院进行备案,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通过教务办公网发送至处,联系人:李琳琳,联系电话:86604799。
研究生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温馨提示:
《附件》来源于黑龙江大学网,最近更新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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