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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初定或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14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不符合初定资格规定的学历(位)、所学专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详见附件2)。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国家相关政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除外)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除学历(位)、所学专业、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外的其他初、认定条件要求,由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一、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1.所学专业符合附件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任小学、幼儿园教师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所学专业不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9)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中专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三、申报受理
1.网上申报。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上报信息。
2.材料报送。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打印《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教育系统所属人员材料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其他人员材料由县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窗口受理。
四、有关要求
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对上传的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7月10日
联系地址:桐庐县城云栖中路828号2楼,联系电话:58508566,64217631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日
附件: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要求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 | 说明 |
1 |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杭州市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2 | 水利工程: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
3 | 环保工程: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
4 | 通信工程: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 |
5 | 计算机工程: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 |
6 | 质量工程: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 |
7 | 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
8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 |
9 |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
10 | 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考试。 | |
11 |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12 |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13 |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14 | 专利技术(专利研究实习员) |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15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16 |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17 |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18 | 中学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19 |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20 | 小学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小学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21 | 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幼儿园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22 |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23 | 经济专业(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24 | 会计专业(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25 | 审计专业(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 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26 | 统计专业(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27 | 卫生技术(技师、技士,中药师、中药士) | 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28 | 卫生技术(药师、药士,中药师、中药士) | 在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29 | 法医(法医师、法医士) | 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0 |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1 |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2 |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3 |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4 | 出版专业(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
35 | 翻译专业(助理翻译) | 现职翻译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
36 |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7 |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8 |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39 | 档案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 不能认定。 | 参加浙江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40 | 艺术专业 |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41 |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42 |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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