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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关于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2015年5月26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精神,从2013年开始,我省对考往省外普通高校的学生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累计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3.51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88万人次,实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省辖市、县(市、区)全覆盖和应贷尽贷。为更好地满足我省高校学生的贷款需求,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
一、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范围
从2015年开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范围由河南籍考往外省的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扩大到河南籍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二、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
(一)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计算与归集方法
(一)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计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银行贷款发放日。符合贴息条件的,由经办银行进行预结息。每年11月23日前,经办银行分别计算中央、省及各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汇总表及明细表(中央以县级为单位分类明细,省、市级以高校为单位分类明细)连同支付申请函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底前将各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汇总表、明细表下达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管理。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每年11月底前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划拨。省财政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各省辖市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足额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省、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划拨至经办银行。各省辖市于次年6月15日前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次年6月30日前将省、省辖市应承担风险补偿金统一划拨至经办银行。各省辖市教育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提前沟通,落实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对未按时足额支付资金的省辖市,将在全省予以通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4〕203号)执行。
四、继续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我省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后,各高校要按现有模式继续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得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全面开展,拒绝未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在校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各高校要积极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诚信教育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继续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就学信息变更、毕业确认、贷款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豫政办〔2012〕165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6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设,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范围扩大提供保障。各高校要按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稳定资助工作人员,综合利用各项资助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助学贷款管理
加强省级统筹,强化信息共享,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省教育厅、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业务考核办法,加强对高校和省辖市、县(市、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考核。
七、其他有关问题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范围扩大后,承办银行仍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贷款条件、贷款政策、组织实施等未尽事宜仍按国家相关政策、豫政办〔2012〕165号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该项业务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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