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网 阅读:3031 次 日期:2015-07-08 14: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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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规定,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

2.今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3.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4.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推荐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二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四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五年。

5.中专毕业且在2003年11月20日前已受聘担任助理馆员满四年。

6.申报人所在单位尚未开展过有关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所需学历和资历条件达到评审要求而无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直接申报评审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八年。从事档案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者,在取得学历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7.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报转评馆员任职资格。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相当于助理馆员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申报馆员任职资格。

8.对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后取得更高学历者,在取得学历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二)语言、计算机考试

申报人员应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及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术论著

申报人员应在聘任助理馆员期间,撰写一篇以上档案业务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档案专业著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档案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四)相关业务培训

申报人员应参加本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申报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3份)。

(2)本人撰写的《业务工作报告》(一式16份)。《业务工作报告》是供评审专家了解申报人的专业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综合情况的材料。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考《业务工作报告》撰写提纲(附件2)。

(3)论文一篇(一般不少于3000字,一式2份)。

(4)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装订成册,1份)。申报人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①学历、学位证书。

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

③《上海市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④职称外语(或职称古汉语)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⑤2013年和2014年继续教育证书;2015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⑥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及重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

⑦本人身份证。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

⑧承诺书(附件3)。

(5)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一张(反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2.对申报人单位要求

(1)申报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填写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容进行核实,并在“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栏内对申报人作为评审的各项主要业绩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对“学历、经历等情况核实意见”栏内请按实填写,并盖章;未写入核实意见的内容在评审时不作主要业绩对待。

(2)申报人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的复印件上加盖人事部门章,原件归还本人。

(3)凡申报人的档案由外单位保管的,则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将材料交送档案保管单位核实盖章。

(4)申报人单位未开展过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申报人单位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四、材料报送及受理

1.申报人报送材料时,应将送审材料装入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上贴上《档案系列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附件1)。

2.报送单位或申报人可于9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将申报材料交上海市档案局组织人事处或所在区县档案局职称受理部门。具体地址如下

所属区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地址
浦东新区档案局 张向东 28949833 迎春路520号
徐汇区档案局 张引红 34768981 浦北路268号
长宁区档案局 贺晨龙 22050069 长宁路599号15号楼
普陀区档案局 陈 辉 52564588-3357 大渡河路1668号C区1301室
闸北区档案局 罗嘉峙 63805390-5719 秣陵路46号
虹口区档案局 应健敏 25015109 飞虹路518号
杨浦区档案局 陈毅敏 65414720 江浦路549号
黄浦区档案局 姜根弟 53530528 广西北路158号
静安区档案局 周 健 62871607 江宁路575号
闵行区档案局 翁小倩 54604660-3116 名都路85号
宝山区档案局 汤卫红 56564916 淞宝路104号
嘉定区档案局 高惠芬 69989057 墅沟路2003号
金山区档案局 姚 华 33694625 浩源路299号
松江区档案局 徐文妹 37736593 中山中路38号4号楼
青浦区档案局 潘庆欢 69717738-602 公园路86弄28号
奉贤区档案局 樊国红 57187982 南桥镇解放中路502号
崇明县档案局 郭 焰 59622324-8386 城桥镇人民路68号
上海市档案局 王彦亭 62751700-1717 仙霞路326号710室
上海市档案局 王 伟 62751700-1701 仙霞路326号710室

3.对申报材料,市档案系列中评委将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并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专业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评议,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评审结果通知和资格证书发放

1.评审结果由上海市档案局有关部门通知各申报人单位。

2.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上海市档案局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3.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和上海档案信息网(http://www. archives.sh.cn)上下载。

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附件:

1.档案系列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2.《业务工作报告》撰写提纲

3承诺书

温馨提示:

《档案系列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doc》《业务工作报告撰写提纲.doc》《承诺书.doc》来源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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