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党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务资格条件规定中教学条件解释说明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网 阅读:1279 次 日期:2015-07-13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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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党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评审业务资格条件的规定》中有关教学条件的解释说明

为帮助教师进一步理解和执行职称评审中教学业务资格条件,现对《关于上海市党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评审业务资格条件的规定》(2004年11月5日校委会通过)中有关教学条件的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晋升教授(含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的教学资格条件

(一)文件条文:

任副教授以来,在主体班讲授过三类(题目和内容都不相同,下同)以上的专题课,并且完成每个年度教学工作量;讲课效果好,教学成绩突出,在主体班讲课,平均满意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

(二)解释说明

1. 关于“任副教授以来”:是指,自聘任为副教授(以发文时间为准)起,至申报工作开始(截至该年上半年学期结束)止。

2. 关于“主体班”:按照《校院培训班次管理办法(试行)》(沪委校〔2012〕98号),主体班是指由市委组织部或公务员局调训的班次,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进修班、正处级干部轮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行政机关处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以及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调训的各类专题研讨(修)班。

3. 关于“讲授三类以上专题课”:“讲授”是指,以单独形式或合作形式承担教学主体工作的教学任务。“三类以上”是指,任副教授以来在主体班次先后所承担的课程不少于三门,且题目、内容都不相同。“专题课”是指以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拓展训练等形式开展的课程(含选修课);其中采用专题讲授以外教学形式的课程,须为第一主讲人。

4. 关于“完成每个年度工作量”:是指,每个年度均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120个课时)。考虑到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度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可取自任职以来的年平均数,即自任职以来完成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120个课时。因参加挂职锻炼、访学、培训和学术休假而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作相应扣除(以组织人事处认定为准)。

5. 关于“平均满意率”:是指本人任职以来在主体班次所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满意率(扣除参评率不足70%后的未折算的原始数据)平均值。

二、关于正常(破格)晋升副教授的教学资格条件

(一)文件条文:

任讲师以来,主讲过一门专业课,在主体班讲授过专题课,并且完成每个年度教学工作量;讲课效果好,教学成绩良好(突出),平均满意率一般应达到80%以上。

(二)解释说明

1. 关于“任讲师以来”:是指,自聘任为讲师(以发文时间为准)起,至申报工作开始(截至该年上半年学期结束)止。

2. 关于“专业课”:是指校院的硕士研究生(含MPA)和在职研究生课程。

3. 关于“主体班”:按照《校院培训班次管理办法(试行)》(沪委校〔2012〕98号),主体班是指由市委组织部或公务员局调训的班次,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进修班、正处级干部轮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行政机关处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以及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调训的各类专题研讨(修)班。

4. 关于“讲授”:是指,以单独形式或合作形式承担教学主体工作的教学任务。

5. 关于“专题课”:是指,以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拓展训练等形式开展的课程(含选修课);其中采用专题讲授以外教学形式的课程,须为第一主讲人。

6.关于“完成每个年度工作量”:是指,每个年度均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80个课时)。考虑到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度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可取自任职以来的年平均数,即自任职以来完成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80个课时。因参加挂职锻炼、访学、培训和学术休假而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作相应扣除(以组织人事处认定为准)。

7. 关于“平均满意率”:是指本人任职以来在计划内班次所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满意率(扣除参评率不足70%后的未折算的原始数据)平均值。

本说明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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