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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党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评审业务资格条件的规定》中有关教学条件的解释说明
为帮助教师进一步理解和执行职称评审中教学业务资格条件,现对《关于上海市党校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评审业务资格条件的规定》(2004年11月5日校委会通过)中有关教学条件的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晋升教授(含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的教学资格条件
(一)文件条文:
任副教授以来,在主体班讲授过三类(题目和内容都不相同,下同)以上的专题课,并且完成每个年度教学工作量;讲课效果好,教学成绩突出,在主体班讲课,平均满意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
(二)解释说明
1. 关于“任副教授以来”:是指,自聘任为副教授(以发文时间为准)起,至申报工作开始(截至该年上半年学期结束)止。
2. 关于“主体班”:按照《校院培训班次管理办法(试行)》(沪委校〔2012〕98号),主体班是指由市委组织部或公务员局调训的班次,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进修班、正处级干部轮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行政机关处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以及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调训的各类专题研讨(修)班。
3. 关于“讲授三类以上专题课”:“讲授”是指,以单独形式或合作形式承担教学主体工作的教学任务。“三类以上”是指,任副教授以来在主体班次先后所承担的课程不少于三门,且题目、内容都不相同。“专题课”是指以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拓展训练等形式开展的课程(含选修课);其中采用专题讲授以外教学形式的课程,须为第一主讲人。
4. 关于“完成每个年度工作量”:是指,每个年度均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120个课时)。考虑到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度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可取自任职以来的年平均数,即自任职以来完成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120个课时。因参加挂职锻炼、访学、培训和学术休假而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作相应扣除(以组织人事处认定为准)。
5. 关于“平均满意率”:是指本人任职以来在主体班次所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满意率(扣除参评率不足70%后的未折算的原始数据)平均值。
二、关于正常(破格)晋升副教授的教学资格条件
(一)文件条文:
任讲师以来,主讲过一门专业课,在主体班讲授过专题课,并且完成每个年度教学工作量;讲课效果好,教学成绩良好(突出),平均满意率一般应达到80%以上。
(二)解释说明
1. 关于“任讲师以来”:是指,自聘任为讲师(以发文时间为准)起,至申报工作开始(截至该年上半年学期结束)止。
2. 关于“专业课”:是指校院的硕士研究生(含MPA)和在职研究生课程。
3. 关于“主体班”:按照《校院培训班次管理办法(试行)》(沪委校〔2012〕98号),主体班是指由市委组织部或公务员局调训的班次,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进修班、正处级干部轮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行政机关处长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以及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调训的各类专题研讨(修)班。
4. 关于“讲授”:是指,以单独形式或合作形式承担教学主体工作的教学任务。
5. 关于“专题课”:是指,以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拓展训练等形式开展的课程(含选修课);其中采用专题讲授以外教学形式的课程,须为第一主讲人。
6.关于“完成每个年度工作量”:是指,每个年度均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80个课时)。考虑到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度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可取自任职以来的年平均数,即自任职以来完成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80个课时。因参加挂职锻炼、访学、培训和学术休假而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作相应扣除(以组织人事处认定为准)。
7. 关于“平均满意率”:是指本人任职以来在计划内班次所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满意率(扣除参评率不足70%后的未折算的原始数据)平均值。
本说明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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