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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220,南宁校区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平果校区地址:百色市平果县大学路6号。
第三条办学类型与层次: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招收对象:已获得2015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中职毕业生或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2015年计划面向区内中职学校二年级招收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学生250人,面向区内中职毕业生招收两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学生170人,面向区内中职学校二年级招收三年制体育教育专业(艺术体育方向)学生50人。具体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和要求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缴,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报名、录取规则
第十条 具体报名、录取规则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有意升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深造的中职毕业生或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在校生,必须参加2015年高考报名,并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本着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原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根据志愿填报和考生测试成绩情况,按顺序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广西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名单,经广西招生考试院检查确认后本校根据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身体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为使毕业后能顺利办理教师资格证,报考本校师范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5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0cm。建议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本校师范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5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作特别说明的新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九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者本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5867499,5869751(兼传真),5848693。
招生咨询QQ:2259413027。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2。
网址:http://www.gxyesf.com。
邮箱:2259413027@qq.com。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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