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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初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 |
1 |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2 | 水利工程:从事水利工程 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
3 | 环保工程: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
4 | 通信工程: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通信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
5 | 计算机工程: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计算机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
6 | 质量工程: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质量工程相关的专业。 | |
7 | 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医疗器械专业相关的专业。 | |
8 |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9 |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
10 |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
11 |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12 |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13 | 专利技术(专利研究实习员) |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 |
14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5 |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6 |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7 | 中学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8 |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19 | 小学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小学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20 | 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 |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幼儿园及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
21 |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 |
22 | 经济专业(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法学门类中经济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经济专业相关的专业。 |
23 | 会计专业(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会计专业相关的专业。 |
24 | 审计专业(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 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审计专业相关的专业。 |
25 | 统计专业(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 经济学门类所有专业;理学门类中数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统计专业相关的专业。 |
26 | 卫生技术(技师、技士,中药师、中药士) | 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 | 医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计划生育专业相关的专业。 |
27 | 卫生技术(药师、药士,中药师、中药士) | 在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 医学门类中医学专业;与从事的药学专业相关的专业。 |
28 | 法医(法医师、法医士) | 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医学门类中的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法医专业相关的专业。 |
29 |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 |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 |
30 |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 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 |
31 |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 |
32 |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 |
33 | 出版专业(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 |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 |
34 | 翻译专业(助理翻译) | 现职翻译人员。 | 文学门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 |
35 |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 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 |
36 |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 |
37 | 群众文化(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 文学、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 |
38 | 档案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 管理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 |
39 | 艺术专业 |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 |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
40 |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 | 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
41 |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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