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查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 阅读:681 次 日期:2015-07-22 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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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考生:

2015年5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已经发布,现就统一鉴定成绩复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查的职业等级

序号 职业 等级 科目
1 公关员 五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2 秘书 二、三、四、五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3 秘书涉外 二、三、四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英语、综合评审
4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一、二、三、四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5 营销师 一、二、三、四、五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6 物流师 一、二、三、四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7 心理咨询师 二、三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8 项目管理师 一、二、三、四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9 企业信息管理师 二、三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10 企业培训师 一、二、三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11 理财规划师 一、二、三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12 电子商务师 二、三、四级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二、成绩复查程序及时限

(一)凡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若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1),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件在各区县鉴定中心规定的受理时间当天,将表格交到受理本人资格审查的区县鉴定中心(鉴定中心详细信息见附件2)。区县鉴定中心对考生情况核查无误后受理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将回执交考生本人。

(二)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区县鉴定中心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于2015年8月13日后,到受理申请的区县鉴定中心领取《成绩复查结果通知单》。如复查后分数无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

三、成绩复查相关规定

(一)成绩复查范围包括:

1、已参加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疑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三)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四)成绩复查只此一次,逾期者不再受理。

附件1:各区县鉴定中心受理成绩复查申请的相关信息

附件2: 审核表

温馨提示:

《审核表.doc》来源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网,最近更新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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