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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考生:
2015年5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已经发布,现就统一鉴定成绩复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查的职业等级
序号 | 职业 | 等级 | 科目 |
1 | 公关员 | 五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
2 | 秘书 | 二、三、四、五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3 | 秘书涉外 | 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英语、综合评审 |
4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 一、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5 | 营销师 | 一、二、三、四、五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6 | 物流师 | 一、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7 | 心理咨询师 | 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8 | 项目管理师 | 一、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9 | 企业信息管理师 | 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10 | 企业培训师 | 一、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11 | 理财规划师 | 一、二、三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12 | 电子商务师 | 二、三、四级 |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
二、成绩复查程序及时限
(一)凡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若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1),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件在各区县鉴定中心规定的受理时间当天,将表格交到受理本人资格审查的区县鉴定中心(鉴定中心详细信息见附件2)。区县鉴定中心对考生情况核查无误后受理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将回执交考生本人。
(二)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区县鉴定中心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于2015年8月13日后,到受理申请的区县鉴定中心领取《成绩复查结果通知单》。如复查后分数无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
三、成绩复查相关规定
(一)成绩复查范围包括:
1、已参加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疑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三)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四)成绩复查只此一次,逾期者不再受理。
附件2: 审核表
温馨提示:
《审核表.doc》来源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网,最近更新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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