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元阳县去年的事业单位面试问题
来源: 阅读:2280 次 日期:2011-05-30 15: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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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2010年红河州元阳县事业单位是怎么面试的?采用的是什么方案?内容都是些什么?

回复:红河州元阳县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县2010年下半年教育、卫生、农业、计生、民政、水利、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考试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略)

二、考试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保密和回避原则。

三、考试对象

根据综合素质考试的结果,由红河州人事局划定综合素质考试合格分数线,并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人员。

四、资格复审、领取《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及有关事项安排

(一)请考生务必于2010年9月15——17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到元阳县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部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地址:南沙镇常青路12号,联系方式:0873—5645219);

(二)资格复审时需提交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带像片并盖章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学位证原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原件、1张近期免冠彩色5分照片、有工作单位的需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如教师资格证)。

(三)审查合格后发给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若有资格复审不符的人员,取消该人员专业素质考试资格,并按照岗位综合素质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下推,下推人员在专业素质考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下推人员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下推,下推人员若仍不符岗位要求的则取消该岗位或等额进行专业素质考试。不按时提交证件领取考试通知书的,视为自动弃权。

五、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

(一)教师岗位

1、考试地点:元阳县委党校

2、考试方法及内容

考试采取讲课方式进行。考生按报考岗位随机抽取考试序号,并按考试序号进入考场进行专业素质考试。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讲课内容为现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材;报考高中教师岗位的讲课内容为现行高中教材。

3、考试时间

(1)2010年9月20日上午8:00——12:00。考试岗位为高中教师、小学语文教师岗位(岗位代码0807,0808,0809,0810,0811,0812, 0813,0815, 0819,0820,0822, 0827, 0828, 0830,0831),以上15个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请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9月20日上午7:30准时到元阳县委党校候考室集中抽签进行考试,过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素质考试资格。

(2)2010年9月20日下午2:00——6:00。考试岗位为小学语文教师岗位(岗位代码:0833,0839,0926,0928,0929,0931, 0933,0934,0936,0938,0939, 0943,0944, 0945,0948,0949, 0951,0952,0954),以上19个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请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9月20日下午1:30到元阳县委党校候考室集中抽签进行考试,过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素质考试资格。

(3)2010年9月21日上午8:00——12:00,考试岗位为小学数学教师岗位(岗位代码:0814,0816,0817,0818, 0821,0823, 0824,

0825, 0826,0829,0832,0834,0835,0836,0837,0838, 0840, 0927,

0930,0932),以上20个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请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9月21日上午7:30到元阳县委党校候考室集中抽签进行考试,过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素质考试资格。

(4)2010年9月21日下午2:00——6:00,考试岗位为小学数学教师、民政部门岗位(岗位代码:0935,0937,0940, 0941,0942,0946, 0947,0950,0953,0897,0898,0899, 0900,0901, 0902,0903,0904,

0905,0906,0907,0908,0909,0910),以上23个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请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9月21日下午1:30到元阳县委党校候考室集中抽签进行考试,过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素质考试资格。

(二)农业、水利、民政、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环保、建设部门岗位

1、考试地点:元阳县委党校

2、考试方式:采取专业提问方式。

3、考试内容:与岗位相匹配的相关专业知识。

4、考试时间

(1)2010年9月22日上午8:00—12:00,考试岗位为农业、畜牧、水利、交通、林业(岗位代码0887,0889,0920,0921,0912,0913,0915,0916,0917,0918,0919),请通过资格复审领取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的考生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9月22日上午7:30到县委党校候考室集中进行抽签考试,过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素质考试资格。

(3)2010年9月22日下午2:00—6:00,考试岗位为农业、卫生财务、环保、建设、岗位(岗位代码0888,0890,0891,0892,0893,0894, 0858,0922,0923,0924,0925,),请通过资格复审领取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的考生于9月22日下午1:30到县委党校候考室集中抽签进行考试,过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素质考试资格。

(三)卫生、计生系统岗位

1、考试时间:2010年9月21——24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

2、考试方式及内容

采取跟班作业方式进行,考生各自按照自己所报考的岗位按时分别到人民医院和民族医院报到进行跟班作业考试,跟班时间共计4天, 2010年9月25日上午对在民族医院跟班作业的考生进行打分,下午对在人民医院跟班作业的考生进行打分,当场公布分数,并发给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3、考试地点:

(1)人民医院:考试岗位为人民医院医生岗位(岗位代码:0844,0846,0847),乡镇卫生院医生岗位(岗位代码:0850,0852,

0853,0855,0857,0859,0861, 0863,0864,0866,0868,0871),新农合岗位(岗位代码:0873,0875, 0878, 0879,0883,0884,0885),计生岗位(岗位代码:0895,0896)以上24个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后,请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9月20日下午3点到元阳县人民医院报到,过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民族医院:考试岗位为民族医院医生岗位(岗位代码:0842,0848,0849),乡镇卫生院护士岗位(岗位代码:0851,0854,

0856,0860,0862, 0865,0869,0872),以上11个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后,请携带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9月20日下午3点到元阳县民族医院报到,过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考试工作人员构成

考试工作人员由命题员、考官、监督员和保障人员组成。

1、命题员的产生:提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并实行全封闭命题。

2、考试考官的组成:考试考官由五人组成,在现有考官库中临时抽取。

3、监督员由县人大、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全程监督。

4、保障人员由计时记分员2人、引导员2人、待考室管理员2人组成。

七、考试工作纪律

1、监督工作。在整个考试工作中,由人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2、命题人员及考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旁系亲属(指与本人及配偶的亲兄弟姐妹的下一代子女)参加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3、命题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在规定的场所,按程序进行试卷的命题、制作、传递及保存。

4、考官在考试过程中,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统一行动,严禁单独行动。

5、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接触,若发现使用通讯工具的视为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6、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诚恳接受监督人员的监督,自始至终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

八、考试分值

专业素质考试总分为100分,五位考官的平均分为考生的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线为60分,成绩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成绩当场公布,并发给考生专业素质考试成绩通知单。

九、分配原则

报考元阳县农业局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局乡镇林业站、畜牧兽医局乡镇畜牧兽医站岗位,岗位代码为0889、0919、0921的考生,按总成绩高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由主管部门按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分配到相应乡镇工作。

十、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专业素质考试通知书进入候考室,未按时到达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旁听,考试完毕后,不得将考试试题内容泄露给其他考生,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只准报告抽签序号,不准透露个人、家庭成员及亲属的相关信息,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4、候考考生必须在候考室进行封闭,严禁单独行动,否则视为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考试资格。

5、严禁一切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方案由元阳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元阳县人事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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