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五章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4800 次 日期:2008-07-10 1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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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  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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