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二十四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2628 次 日期:2008-07-13 1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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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方式、方法和步骤,即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具有涉外因素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在程序上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含有的国际因素。具体地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被告人或被害人中有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二是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外国或者涉及外国国家、组织、公民利益,三是适用法律方面涉及外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及协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③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但由于案发时或案发后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案件的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在国外进行。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案件的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在国外进行。下面的几种涉外刑事案件才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①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②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③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④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⑥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⑦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没有单行的调整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采第三种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7个条文中作了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包括:①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②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3)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④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⑤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⑥1998年12月16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针对日益明显的犯罪国际化趋势,整合、规范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立法显得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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