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2015级新生办理户口迁移须知
来源:桂林医学院 阅读:1153 次 日期:2015-08-04 1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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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文件及2003年8月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文件规定,桂林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要求,现就2015年桂林医学院新生入学户口迁移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选择把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或桂林医学院),并注意核对以下内容:

1.《户口迁移证》必须用电脑打印,字迹清楚,《户口迁移证》不得有残缺。不能打印改由手工填写的,必须另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2.迁移户口的学生,须携带父母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各一份交学校保卫处。

3.《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公民身份证编号栏的内容必须填写,不能空缺;出生地和籍贯栏的内容必须写清楚“XX省(自治区)XX市”或“XX省(自治区)XX县”而不能只填“XX省(自治区)”。

4.凡入学前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5.《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栏的内容必须一致。

6.《户口迁移证》的右下方必须清晰地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其它政府、机关公章无效。

7.身高、血型须填写在户口迁移证“备注栏”的空白处。

8.《户口迁移证》上的任何项目有涂改的必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或承办民警章。私自涂改将不能入户。

如发现与上述任何一种要求不符的,必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公安部门重新办理,且须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交到学校保卫处。

二、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根据教育部要求,应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提交《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那一页的复印件(复印在一页A4纸上),新生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到辖区派出所开具。

三、咨询电话:0773-58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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