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二十节:督促程序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3771 次 日期:2008-07-15 0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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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讼程序。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l款规定的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所谓金钱,是指可供流通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禁止流通的金、银等贵金属不包括在内。有价证券是指权利主体设立的旨在证明某种财产权利,权利或持有人以此实现其权利的凭证,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券、国库券、债券等。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一,债权人的申请须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只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以其他财产或行为为内容的债权,超过债务履行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不能申请发支付令。

第二,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具有简捷性。

第三,支付令的作出和生效具有一定的条件。

(二)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根据该规定,首先,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其次,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2.适用条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所谓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第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所谓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将支付令交付给债务人。

3.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该包括两种情况:①债务人是公民的,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是指该公民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②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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