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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推动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它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的对象
第三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向县人社局进行申报,填报《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表》,经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必须向县人社局报备,方可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光泽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近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人员;
(六)其他省、市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
第六条 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县人社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和劳动就业中心共同提出招聘方案,填报《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表》送县人社局审定。
2.用人单位持经批准的《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表》、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办理招聘登记手续,通过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
3.招聘工作采取公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县劳动就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后,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4.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聘用人员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县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劳动就业中心。合同期内招用人员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县人社局劳动关系股审核备案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含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可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光泽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第十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拨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供所需申请资料报县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人社局审批;县财政局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泽县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二)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附原件);
(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七)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单原件、缴费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解决。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县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用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及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如出现空岗仍需用人的,必须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进行招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岗位培训、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下达、考勤考核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落实,县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用人过程的监管:
(一)督促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检查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对将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停止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督促用人单位、劳动就业中心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按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建立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的单位,一经查实,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五)县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发放、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县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积极参与和配合。
(六)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新增岗位申报、空岗备案、调整等制度规定,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遇省、市公益性岗位政策调整时,以省市的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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