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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民告官”的新规:从今年1月起,居民打行政官司,若担心所在区县地方保护,可以申请选择该辖区以外法院审理案件。
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说,为了进一步改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解决当前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的问题,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行政案件的意见》,并下发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据了解,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的行政案件仅限于一审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认为管辖法院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影响不能公正审理案件的,可以向受案法院提出由异地法院管辖的书面申请。受案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申请后在七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上级法院经审查后在七日内做出裁定,对符合异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定,并指定异地法院管辖;认为原告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不予准许,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原告在提起诉讼前也可提出异地管辖申请,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异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该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据介绍,此举是为了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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