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疗:用好人民调解 解决医疗纠纷
来源: 阅读:1006 次 日期:2015-08-06 08: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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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中国现实中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频繁发生,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平均为1300万件左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一种社会伤痛。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对症下药”,重构和谐医患关系。

我国常见的医疗纠纷问题有几种:使用假药产生的医疗纠纷;使用高价新药产生的医疗纠纷;小病大治发生巨额医药费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生的行医过失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方法研究出现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纠纷等。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有医患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医疗行政机构与患者协商解决、医学会鉴定解决、法院审判解决四种办法,这四种办法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办法存在的问题,是医患双方提出的赔偿额相差很大,达不成一致结果,医疗纠纷得不到解决。医疗行政机构与患者协商解决办法存在的问题,是医疗行政机构往往偏向医院,保护医院的利益,医疗行政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公正,患者不接受,医疗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医学会鉴定解决办法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医学会专家与医院的事故医生、医院院长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医学鉴定过程中明显照顾医院,做出的鉴定结果患者不信服,医疗纠纷更是得不到解决。

法院审判解决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律师费高,一般两万元,经济拮据的患者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费用;医患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医院为避免高额赔偿,通常想尽各种办法掩盖事实真相,突出做法是医院伪造或修改病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间长,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地方法规规定,在医患发生纠纷后,必须由本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法院严格采纳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进行判决,这时医学会专家受各种因素诱惑,常常做出不公正的医学鉴定,导致在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多数患者败诉,患者不但得不到赔偿,很可能还要赔上诉讼费、交通费、亲属的误工费等。

为此建议重视通过人民调解的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并制定出台相关办法。

由司法部门牵头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市、县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县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民政局登记,属于社会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人员、异地医学专家、律师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异地医学专家库,按专业随机选择异地医学专家做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确保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洽谈医疗责任保险事宜,并组织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明确重点环节的处置办法。改进患者病历填写办法,政府要求医疗机构实施新的患者病历填写办法,即医生填写患者病历应一式两份,一份病历由医院保存,另一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保存。同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条件,医疗纠纷调解时限,患者或患者家属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及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义务,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违约责任的处罚等,都必须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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