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428 次 日期:2015-08-14 11: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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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初、中级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材料必须按规定逐级进行初审,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要作出具体要求和安排,并在10月1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和送评工作,未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不能送评。市职称管理部门对全市中级和市直初级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进入评审程序。

(二)11月1日起为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任务。

(三)鉴于全省副高以上评委会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定为9月1至9月30日,我市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必须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组织、初审工作,各单位务必于9月20日前上报我局专技科。

(四)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开展,执行原有资格条件和各项要求。

二、评审标准条件

今年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原人事部、国家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其他专业评审条件仍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72号)执行。

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凡申报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未达到中专学历的一律不予评审。属于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证书,附参加工作的行政介绍信(人社局、组织部或教育局开具的),可不需出具学历鉴定证明。其余学历均需通过验证确认。

2、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属未取得前职称,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符合可直评的申报人员,其年度考核、工作量、业绩成果及相关要求,必须体现申报条件要求,如填报缺漏或用模糊字(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的,概以不确实论处,不予评审。

(二)外语条件

1、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限期的限制(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符合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2、扩大外语免考范围。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②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③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④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⑤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⑥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⑦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

⑧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②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③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④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⑤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⑥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⑦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②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③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②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③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②在地级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①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②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①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1965年8月31日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四、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对申报中专、技工学校系列艺术、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外语条件问题,参照高校同类教师情况,196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社部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在地级市及市城区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评审高级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3)2015年8月31日前年满50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的人员;

(5)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6)通过确认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所确认资格的职务的;

(7)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8)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9)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30号文)的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公需科目:《新时期法治思维与法治风尚》和《创新理论与实践》,培训时间为18学时;专业科目:以2015年省人社厅所公布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学习时间不少于42学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事前报市人社局培训科备案,培训时间可累计为继续教育的学时;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申报高级资格评审的,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今年度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书)。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

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第十条规定,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入库委员数已达标但偏少的库有必要作适当扩充,以便有较多选择余地。各县(市、区)推荐各评委库成员入库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各评委会务必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15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今年不再参与评审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留任的,须向同级政府人社部门作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评委。除主任委员外,公务员原则上不担任评委或专业组成员。凡不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其评审结果视为无效。

各级评委会要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答辩提问及回答要点等内容)。

四、评审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今年仍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1、每个申报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初级一式九份,中级一式十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评审前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表》一份。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和评审系列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录入的磁盘一个。

(5)学历证、资格证、聘书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各一份。其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以及继续教育证书应附原件,其他使用复印件时应由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验证。

(6)任现职以来聘任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原件)。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中级2000字左右,初级1500字左右。

(8)对照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提交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等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等,提供复印件的应经职改部门验证。

(9)著作、论文必须按照所申报专业资格条件规定的数量,提交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10)计划生育证明,今年凡申报初、中、高级人员,仍继续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资格计划生育情况表》,不按要求填报的,不得受理申报评审。

(11)今年以来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12)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应提供职称外语成绩证书原件,其他可提供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加具审核意见的复印件。

(13)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和业务培训证书(完成72学时的培训)。

(14)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15)《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三)受理申报要求

1、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应试合格后方能申报评审。

2、今年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仍按去年的申报评审表填报(教育系列职称评审表另文印发)。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的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3、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对弄虚作假的材料或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4、严格认真地审核申报材料,坚决杜绝造假行为,发现假学历、假证件、假论文、假成果(业绩)的,经查实,上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6、经初审,凡不符合评审资格条件或“硬件”明显不够的档案材料,一律由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密封后交市职称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待评审工作结束后再返回作退档处理。

7、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职称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8、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四)普教和职业教育的代课时间,应提交当年单位的《花名册》,当年3月和9月份工资发放表和《劳动合同书》原件,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确认,方可作为教龄时间,教育主管部门要单独填制《代课人员花名册》报市教育局、市职称管理部门备案,以便调查落实。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除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级评委会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质量,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二)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的各项告知,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要组织评委认真审阅,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要通过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和要求。防止单纯套条件、数论著,使评审流于形式。

(三)评委要有敬业精神,要本着对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认真严肃地对待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今后,凡是评委会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同时撤销评委资格,并通报单位。

(四)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见附件1)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各类投诉举报,均应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均不得申报评审。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地、各单位职称工作人员和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之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热忱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对违反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今年启用的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申报人员可在广东省人社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http://www.gdrst.gov.cn)下载,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今年申报、评审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数据上报到电子邮箱(邮箱是:lhh_tt@163.com)。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信息录入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核发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及时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入库管理工作。

七、评审收费

我市职称评审收费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即:高级580元,中级450元,初级280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认真地按本通知精神,全面部署和落实今年的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若省人社厅有另行规定,再另行通知。本通知解释权属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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