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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广州市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批复》(粤人社函〔2013〕4724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广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名称和资格条件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体系,分为:中级资格(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高级资格(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条件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附件1)执行。
二、评审机构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评审机构分别为广州市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评委”)。两评委会均下设专利与商标、版权两个专业评审组。市高评委和市中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三、受理申报的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且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专利与商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与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申报人应严格按照专业组的划分(附件2)进行填报。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职称外语条件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
2.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和市人社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的规定。计算机模块考试内容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广州职称”专题频道查看“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一览表(2015年)”。
(二)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2015年度不做硬性要求。
(三)其他条件,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规定执行,其中,论文要求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申报人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本人论文信息,将检索页面截图并附上网址作为证明材料上传至系统,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五、申报方式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采用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方式。申报人须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市人社局网站“广州职称”专题频道,点击“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见附件3)、审核、提交材料和生成表格(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务必一致)。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各主管单位按照纸质申报材料要求(附件4)及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点。评委办在同时收到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后才进行受理。
针对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各申报人可登陆系统后查阅“职称申报评审有问有答”的相关内容。
六、评审方式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无纸化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材料申报、单位审核、评委会评审及核准发证等流程(但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备查)。知识产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其中知识产权副研究员技术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时要实行面试答辩,具体办法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87号)执行。评委办将于答辩前5个工作日向申报人发出答辩通知,需参加答辩的人员要按时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
七、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
1.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网上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17:00。
2.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17:00。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休息。
(二)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广州市荔湾路147号3楼303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刘婧、周桂花;电话:81050796、81050740,传真:81050738。
八、有关政策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转系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省外来穗人员申报。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通过我市确认的申报人员,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在证明材料中需提供经确认后我省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已领取证书人员提交)或已加盖确认印章的存档申报表复印件(未领取证书人员提交);其他人员申报,按穗人社函〔2011〕1164号的要求提供材料,按程序进行评前审核后提交材料。持未确认的省外证书为起点申报评审的无需提交原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
(四)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人事档案不在我市的,直接报市人社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审核并按照直报人员要求提供材料。
(五)社保凭证要求。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可显示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九、申报注意事项
(一)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要逐项审核,同时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分别填入相应栏目上。
(二)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奖励证书等必须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所起作用及排名,必要时由合作者出具证明。
(三)申报人必须根据本人具备的资格条件情况,选择相应的评委会及专业资格名称申报,并在系统正确录入,提供可以接收信息的联系电话,网上系统申报材料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和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申报。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网上系统所上传材料必须为原件,且清晰可辨,不清晰材料将做退案处理。
(六)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材料袋底部须贴上申报人主管单位、姓名以及所申报专业。申报材料达不到评审资格条件规定,不按规定填写、装订、录入的数据或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申报呈送的,不予受理。
(七)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须于受理时间截止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审核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材料和系统填报资料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材料一次性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交。
十、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450元/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780元/人(含论文鉴定费200元),高级答辩费140元/人(对需要答辩的对象收取)。申报材料受理后,凭受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到指定银行网点交费。
(市知识产权高评委、中评委办公室联系人:刘婧、周桂花电话:81050796、81050740,系统技术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电话:83126088)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8月7日
附件:
2.广州市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及资格名称指引
6.(2015年)广州市知识产权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
温馨提示:
以上附件来源于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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