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六节:担保物权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7120 次 日期:2008-07-22 12:24:42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增补资料《物权法》第六节:担保物权”,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一、担保特权的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即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第二,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包括发生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第六,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网站声明| 网站帮助|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简要咨询须知| 加入群交流| 手机站点|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 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