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二章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5655 次 日期:2008-07-24 1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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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中心环节,会计核算是否合法、规范,将直接影响和决定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第一节会计核算概述

一、依法建账

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此外,《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也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作了相应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所有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搞账外账。

二、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其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符,造成会计资料失真,侵害财务相关人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作出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要求是:

(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诸如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一系列业务都作了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真,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确认、计量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例如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正确使用,因此,《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实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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